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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催要不还,被告不出庭答辩,成功追回借款

  • 债权债务
  • (2020)鄂0115民初6124号
债权债务
严倩律师 当前活跃
北京市重光(武汉)...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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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标的额相对较小,在诉讼全过程中,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帮助原告节省了时间,还规避了大量的诉讼风险。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成功获得了胜诉。

案件详情

一、案件情况

本案严倩律师代理原告张X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李XX偿还借款。

诉讼请求:

1.判令李XX偿还张X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22日,李XX欲承接位于上××松江区的爱恋养生足浴会所,向原告借款,原告代李XX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同日,因李XX租赁位于上××××街道花园汀小区的房屋,张X代李XX支付了房租27500元。李XX向张X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张X77500元。后李XX仅偿还了20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

法院认为:

张X代李XX向案外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房租,李XX向张X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X可随时要求李XX还款,李XX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其已偿还的款项应予扣减,本院对张X要求李XX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X要求李XX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X可要求李XX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

法院判决:

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X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较为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将对方信息、借条、转账记录、催要记录均保留完好,在长期催要无果后,果断选择诉讼解决。在证据保留完好情况下,该类案件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大。但是,因被告未出庭,对庭审工作增加一定难度。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法官会更为审慎,需要原告做充分准备,全面回答法官的庭审问题。

三、类似案件建议

1.借款案件中,缺失证据是较为常见的,必备借条、转账记录、催要记录等证据材料。很多人因为关系好而不要求开借条,也没有保留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导致无法证明款项为借款。同事,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证明已向对方给付款项,而现金直接给付是不能够充分证明该等行为的,建议借款以转账形式给付。

2.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额不一,很多人觉得标的额太小,而自行诉讼,而其中的时间成本较高,且存在一定的专业壁垒。特别是在证据缺失、被告不到庭等情况下,存在一定诉讼风险,非专业人士较难独立完成证明义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败诉。


  • 2021-01-11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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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倩律师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现为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严倩律师曾任职于世界500强央企-华电集团,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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