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追加连带责任人,成功追加欠款
案号:(2021)粤0309民初2805、3220号
委托人A,主诉:其在某养生会所(个体户)进行了十万元投资,分两份投资合同,各5万元,现该会所已注销,老板不知去向,希望追加投资款10万元。另外,委托人A断定,老板B肯定没钱还。
经查:该投资合同有保底条款,可以主张为民间借贷;合同上有该个体户的关联公司盖章,可以主张连带责任;该个体户与该公司均已注销,但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老板B和另一股东C,委托人断定,B没钱还,但C肯定有钱还。
方案:综上,起诉B可以胜诉,但没有意义,需要追加C为连带责任人才能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决定以BC为被告,以公司和个体户的连带责任、BC组成的清算组的赔偿责任为纽带,争取追加C为连带责任人。
结果:现法院已判决C承担责任,判决已生效,目前法院执行局已成功执行到股东C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