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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某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获法院支持

  • 劳动工伤
  • (2021)鲁0105民初84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爱萍律师
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申请人诉某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自2005年至今一直在申请人处工作,但是直至2013年7月被申请人才委托第三人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以第三人的名义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保,在申请人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经过查询才发现用人单位并没有在申请人入职之日即2005年6月时为申请人缴纳依法缴纳社保,导致申请社保缴纳年限不足15年,在退休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现申请人申请确认自2005年6月至2013年6月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接受案件委托后经过和申请人沟通,确认申请人一直在用人单位处上班,并且单位一直是用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我们调取了申请人自入职期间的所有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以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通过银行流水发现期间由部分工资是其他单位发放的,为了便于查清实施情况,我们把发放工资的两家用人单位均做为被告起诉。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单位上班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用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出现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再次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要存侥幸心里,现在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本案法院支持了申请人即员工的请求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仅需要给员工补缴社保而且还面临劳动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高额的滞纳金处罚。


  • 2021-10-12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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