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银行卡洗钱类案件如何有效辩护?

  • 刑事辩护
  • (2021)湘0111刑初8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桂鹏律师
本案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的辩护工作圆满结束,被告人张三在审判阶段获得有重大轻判,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在此也要特别感谢法官担当。

案件详情

疑难案件成功辩护选辑一:

参与洗钱600万元,公诉建议两年五个月,介入辩护后法院判刑十个月(长沙市雨花区邱X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X,19岁,初中学历。2021年农历新年前夕,张X老家好友李X见其在家待业,先允诺固定报酬向其租卡,张X担心卡交给他人后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遂予以拒绝。几天后,李X邀请张X至长沙游玩,并告诉其帮一个老乡做事,“你只要负责把收到的钱转给那个老乡,不用转给陌生人,大家平时都在一起,没有法律风险”。2月5号,张X从外地来到其上线邱X(本案第一被告人)在长沙市某酒店的办公点,被告知“我们主要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你只要提供银行卡,资金到账后转到我本人的账户就可以赚取佣金,佣金按照千分之二结算”。由于从未在正规公司上过班,并且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张X遂接受了工作安排。至2021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张X累计在邱X窝点上班6天,其本人协助接收并转付给邱X的资金共500余万,共获利10000余元。张X对银行卡内资金是否系犯罪所得不知情,没有取现、转换虚拟币等行为。

办案经过:

2021年春节刚过,接到一个律师同行的电话,她有个亲戚因为帮博彩平台转账被抓,公安告知涉嫌掩饰犯罪所得,从转账金额来看,量刑在三年以上。家属并没有放弃,想找个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当时,我告知他们电诈类案件目前是从重从快打击,要看这个案子有没有角度切入,约定先做一次会见了解案情。

接受委托的第二天,我们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见到了张X。由于才刚刚转移至看守所,张X惊魂未定,眼神彷徨而迷离,刚满19岁的他,甚至以为律师是协助公安来问话的,起初一直低头不语,经过再三开导,才向我们打开话匣子,讲述公安机关诱骗其只要在所有的笔录上签字就可以回家,并且有变相的刑讯逼供,故其在前两次笔录中违心的承认“知道银行卡里流入的是犯罪资金”。他才上班6天,如果按照公安机关说的3年以上太重了,请求我们帮助他轻判。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多次会见当事人,告知其后续被提审时的注意事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多次取保候审申请。通过全面细致的阅卷、查看讯问录音录像,发现本案多份笔录存在疑点,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请求变更罪名的法律意见书,得到了承办检察官高度认可,但遗憾的是检委会讨论时,仍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以重罪起诉,并给与张X两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通过缜密的分析,我们拒绝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心到法院开庭时一搏。

“法庭才是律师的战场”,我们对公诉机关认定张X犯掩饰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张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当庭进行了激烈的质证质辩,发表了如下主要辩护观点:

一、“一级卡农”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接收”资金而非“转移”资金,客观上实施的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

二、张X协助接收、转移的资金虽有部分系犯罪所得,但其接收转移的方式与购汇、博彩等资金的接收转移方式并无二致,两类资金经过混同后无法已经区分,应当整体评价,不应当以“客观归罪”的逻辑分开评价;

三、张X等“一级卡农”没有明知系赃款仍协助转移的主观故意,其前两次做的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案件结果:

开庭后第三天,我们争取到了与法官再次当面沟通的机会,请求法官勿机械司法,从社会意义、教育意义、示范意义等维度对本案谨慎处理,法官表示认同,并且会征求检察院的意见。根据以往经验,由于本案大多数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直接轻判较难,我们暗自明白法院可能会要求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本案已经有轻判的希望。同时我们了解到,恰巧长沙市中院对这类案件准备开会统一裁判尺度,我们又将类案检索报告、法律意见书向中院刑庭进行报送。

9月18日,书记员通知我们去拿判决书,被告人张X被判决十个月有期徒刑,相比开庭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降低幅度达66%。张X原打算在监狱过两个年,但在2022年元旦前就已走出看守所,现在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


  • 2021-09-18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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