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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期货平台代理商被认定诈骗罪,后更改为非法经营罪,最终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鄂潜检刑不诉〔2021〕Z1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铖律师
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案件详情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万XX非法经营案)

    鄂潜检刑不诉〔2021〕Z117号

    被不起诉人万XX,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XXXX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南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经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铖,北京XX律师。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XX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万XX和胡XX(另案处理)各出资人民币(下同)25万元在江西南昌先后注册了江西南昌锦**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信息有限公司,并租用江西省南昌市XX**大厦**室为办公地点,在两人及其公司均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从事代理在境内均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香港远**期货平台、香港元**期货平台等交易平台。胡XX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提供客户信息;万XX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与平台联系和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聘请同样均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金某某(另案处理)为总监,负责编造、整理网络上的期货信息,以**容老师的身份在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内参,指导客户购买产品;黄XX(另案处理)为业务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招揽客户;黄XX、晏XX(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将客户拉进微信群,向客户推荐代理的期货交易平台,引导客户在平台上注册、入金,进行期货交易,公司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截止2019年6月,客户在香港远**期货平台、香港元**期货平台入金共计106.2698万元。

    被不起诉人万XX于2019年10月4日向江汉油田公安局广华派出所投案,同月20日,其向江汉油田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资质认定的复函、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尹XX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胡XX、万XX、金某某、黄XX、黄XX、晏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万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万XX案发后向江汉油田公安局退缴并由其扣押的涉案款20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2021-12-20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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