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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纠纷,出卖人违约涨价不过户,看律师如何维权

  • 房产纠纷
  • (2021)苏04民终3812号
房产纠纷
张忠明律师 在线
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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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12日,杨X向陈X、于X购买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幢××单元××室的房屋,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39万元,乙方(即杨X)于2011年10月12日前支付甲方(即陈X、于X)房款为37万元,余款2万元在房产过户后结清。关于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的税费的约定:“甲方在产权证下发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关产权手续给乙方,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甲方第一次领证到其名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今后房屋过户税费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产权违约责任:“今后不论房价高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并承担违约金叁拾万元整”。杨X、陈X、于X在落款处签名,并由法律服务所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当日,杨X即向陈X、于X支付购房款37万元,陈X、于X向杨X出具了收条。2020年2月28日,陈X、于X取得了上述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但其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涨价。

    一审法院认为,杨X与陈X、于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杨X已在合同签订后向陈X、于X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因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陈X、于X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现陈X、于X已经取得产权证书,且已过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故杨X要求陈X、于X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杨X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杨X要求陈X、于X支付违约金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叁拾万元整,合同约定明显过高,杨X自动调整为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关于过户费用,因合同中明确过户费用由买方支付且杨X对此无异议,故一审确认过户所涉费用均由杨X承担。陈X、于X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杨X所举证据质证权利和对本案实体抗辩权的放弃。判决:一、陈X、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幢××单元××室的房屋过户至杨X名下,房屋过户所涉费用均由杨X承担;二、陈X、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违约金5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看到有5万元的违约金,遂提出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 2021-10-08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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