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方**于2021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廖**承担(已当庭向原告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