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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X与王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陕1022民初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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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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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2执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荀X,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荀X与被执行人王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2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王XX当庭退还原告荀X服务费5000元,剩余30000元在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XX采取了如下措施:
1、于2020年0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XX在XXX账户内有存款6378.77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划拨,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依法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王XX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06月28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XX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0年06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王XX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报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贾无琦
审判员 张栓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XX


  • 2020-06-28
  •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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