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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刑事辩护
  • (2019)辽0102刑初1033号
刑事辩护
张晓旭律师 在线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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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2刑初103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旭,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邵X、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张晓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X为谋取利益,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沈阳市XX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及竣工验收审核表的过程中,被告人王X从网络上购买伪造的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及沈阳市第三十八中学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共计236个,后将伪造的印章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48号沈阳胜兴XX内,用于上述合同及审核表。经鉴定,检材上公章印文与样本认定同一。
2018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X抓获。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张晓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照片,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竣工验收审核表,购销、安装合同,伪造公章统计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王X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念被告人王X能够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一万二千元,剩余罚金三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叶菁菁
人民陪审员  杨晓玲
人民陪审员  王 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 2019-12-13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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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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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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