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杭州XX公司、杨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1)内0802民初5215号
债权债务
姚慧欣律师 在线
内蒙古君珽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043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原告签署合同有瑕疵,被告找不到,经过律师代理,实现胜诉。

案件详情

杭州XX公司、杨X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802民初5215号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XX。
法定代表人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欣,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杭州XX公司(下称杭州XX公司)与被告杨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XX公司因代杨X偿还银行贷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X:一、给付代偿款84908.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8653.52为基数,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
14419.2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8395.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8400.3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4913.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27.1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84908.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二、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5月15日,杨X为购买汽车与中国XX(下称杭州XX)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与杭州XX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杭州XX与杭州XX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杨X贷款75900元,分24期偿还,每月25日前还款,如累计3期未全额偿还,杭州XX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杨X偿还全部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杭州XX公司对杨X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杭州XX公司不履行保证责任,江南XX有权扣划杭州XX公司账户中的款项清偿杨X的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杭州XX公司为杨X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因杨X未按时向杭州XX偿还贷款,杭州XX公司代偿后,杨X应立即给付代偿款,逾期应支付代偿金额日4‰的违约金。
贷款后,杨X未按约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4日、2018年3月23日、8月24日、2019年1月25日、6月25日、10月25日,杭州XX公司分别向杭州XX转款18653.52元、14419.25元、18395.45元、18400.31元、14913.16元、127.14元,代杨X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84908.83元,该代偿款杨X未给付杭州XX公司。杨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杭州XX公司的主张,杨X未作答辩,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故对杭州XX公司所举证据及陈述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可认定杨X未给付杭州XX公司代偿款84908.83元的事实。杭州XX公司作为保证人代杨X还款后,有权向杨X追偿,杨X应给付杭州XX公司代偿款,杭州XX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杭州XX公司代偿款84908.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8653.52为基数,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4419.2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8395.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8400.3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4913.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27.1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84908.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3月2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9元,由被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利文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曲XX


  • 2021-09-24
  • 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姚慧欣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姚慧欣律师
5.0分服务:1043人执业:9年
姚慧欣律师
11502201****0067 执业认证
  • 内蒙古君珽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生产路1号街坊东北侧约210米内蒙古君珽律师事务所
姚慧欣律师,系内蒙古君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姚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
  • 159 4708 1210
  • YHXlvshi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