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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助被告人不予起诉

  • 综合类型
  • 宜检刑不诉【2020】209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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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助被告人不予起诉

案件详情

被不起诉人郑XX,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宜兴市新街街道XX。被不起诉人郑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郑XX在宜兴市新街街道XX附近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庄XX发生口角,双方在揪扯中,被不起诉人郑XX将庄XX打到在地,致庄XX受伤,经鉴定,庄X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庄XX现场报警,被不起诉人郑XX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庄XX、庄XX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庄XX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郑XX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郑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2020-08-04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不起诉人
  • 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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