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张X2抚养费纠纷

  • 婚姻家庭
  • (2018)京0106民初372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晓辉律师
主办律师

案件详情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6民初37298号
原告:张X1,女,201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学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理人:吕X(张X1之母),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XX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辉,北京市XX。
被告:张X2,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X1与被告张X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法定代理人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原告22周岁止,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每年发放奖金或红利后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00元,若原告22周岁仍在校读书,则支付至在校读书结束后;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起诉时止的教育培训费用人民币16813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9日原告父母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年收入的50%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张X122周岁为止。支付方式如下:被告每月支付工资的50%,最低不低于5000元,奖金或红利发放后一次性支付50%。若张X122周岁后仍然在校读书,张X2应当支付张X1的抚养费至张X1学校读书结束后。生活费仅指一般的生活费用,不包括教育培训费用,疾病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被告按实际发生额独自承担。现原告已到入学年龄,特诉至法院。
被告张X2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X2和吕X原系夫妻,2013年8月20日生育一女张X1。2016年9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张X1的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女儿张X1由吕X抚养,张X2年收入的50%作为张X1的抚养费(仅指一般的生活费用,不包括张X1的教育培训费用,疾病医疗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张X2按实际发生额独自承担),直至张X122周岁为止。支付方式如下:张X2每月支付工资的50%,最低不低于5000元,并于奖金或红利发放后一次性支付50%,若张X122周岁后仍然在校读书,则张X2应当支付张X1的抚养费至张X1学校读书(包括大学和硕士研究生阶段)结束后。张X2和吕X离婚后,张X1由吕X抚养至今。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张X1花费部分教育支出。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张X1教育费用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张X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处理。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张X2与吕X离婚时双方对张X1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有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X1二Ο一六年十月至二Ο一九年十一月的生活费190000元;
二、张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X1二Ο一六年十二月至二Ο一九年九月的教育费168136元;
三、自二Ο一九年十二月起,张X2每月给付张X1生活费5000元,至张X1年满二十二周岁止;
四、驳回张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由张X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中
人民陪审员  兰 兰
人民陪审员  贾 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XX


  • 2019-11-28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