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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律师辩护职能,涉嫌诈骗罪立案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刑事辩护
  • (2021)内0623刑初5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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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先后四次会见当事人,认真研读检察院寄送的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中指控当事人涉嫌诈骗罪的事实及经过,集中多番证据争取到把涉嫌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得以少刑并减少了罚金。

案件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内0623刑初50号

    2020年12月,李文豆律师接受王XX家属的委托,作为王XX涉嫌诈骗罪一案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李文豆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四次会见王XX,了解案情。

    2021年4月6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张XX、王XX等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因涉及被害人多、金额较大,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李文豆律师收到检察院寄送的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后,认真研读了起诉书中指控王XX涉嫌诈骗罪的事实及经过。

    庭前阅卷会见王XX,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庭审中,李文豆律师结合刑事卷宗中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案金额以及量刑等方面,在一审阶段争取为被告人王XX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建议调整为有其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经过两次开庭后,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XX系从犯、系自首、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 2021-09-22
  •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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