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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执行逮捕后最终法院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苏0602刑初729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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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本案时被告人已经被执行逮捕,受害后辩护人通过会见发觉被告人认罪态度存在问题,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在仔细阅卷,并与被告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认了对量刑辩护的思路。最终通过对案件事实中自首、从犯、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辩护,被告人终获缓刑。

案件详情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刑四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黄XX、易X、李XX、杜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留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黄X、杜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易X、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8月起,欧XX等人(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XX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开设481家办事处,以商品销售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采取订单销售返利等方式,以年化收益32%-48%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被告人王X自2015年7月起从事市场开拓工作,担任XX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共向南通XX不特定社会公众16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14万元,未兑付本金人民币1285万余元。

    被告人黄X自2015年起从事市场开拓工作,于2016年2月担任XX办事处负责人。期间,该办事处共向南通XX不特定社会公众4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272万余元,未兑付本金人民币2069万余元。

    经过庭审后,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从犯等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 2021-06-01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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