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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8)吉0193刑初6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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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30日,在本市***区雅安路领袖蓝珀湖小区南XX附近三品阁米线店内,米线店老板被告人拱XX与隔壁旅店老板宋X发生纠纷,被告人拱XX将宋X打伤。经鉴定:宋X外伤致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拱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拱XX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同时在2018年3月9日被传唤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宋X主动到拱XX经营的米线店理论过程中与拱XX的妻子和母亲发生肢体和言语的冲突,拱XX出于本能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拱X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拱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 2018-07-16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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