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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帮信罪

  • 刑事辩护
  • (2021)黔0122刑初10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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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黔0122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

    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石硐镇中XX,住贵州省修文县贵阳中科工程学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动罪,于2021年7月6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13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

    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息烽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康梅,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1083983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徐康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仍将其五张银行卡卖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

    罪,非法获利人

    民币1200元。据公安机关查证王X的贵阳XX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31676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徐X、张XX等6人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银行交易流水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对被告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X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不大;王X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五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2张,卡号:XXX562172XXXX63660495,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2XXXX6918XXX,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62170XXXX5XXX,贵阳市商业银行卡1张,卡号:62155XXXX1565699)卖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王X出卖的贵阳市商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316761元。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王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人徐X、张XX等6人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银行交易流水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业经庭审质证,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王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X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黑色iPhone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人民陪审员杨X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王X男

    书记员刘X


  • 2021-10-26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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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17年至18年2月在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工作,参与处理过交通事故重大、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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