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X因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被诈骗分子利用,帮助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了资金,数名被害人受骗,损失高达200万余元(达到了“情节严重”),但周X获利仅1万余元。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杨晶律师和王XX律师作为周X的辩护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人周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周X具有如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周X到案后,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2、被告人周X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3、被告人周X认罪悔罪态度非常诚恳,说明其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相信其一定会改正自新。
4、被告人周X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5、被告人周X平时表现良好,一直有正当的工作和职业。
6、被告人周X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7、被告人愿意在判决前缴纳罚金。
8、被告人周X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且有一个年仅四岁的儿子需要周X抚养。
9、被告人周X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从事犯罪行为前没能认识到严重的法律后果,主观恶性比较小。
律师请法院充分考虑周X的上述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对周X从轻、减轻处罚。检察院建议判处周X一年六个月到两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判处周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