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2)吉0105民初272号
审理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被告某实业公司拖欠原告高XX的工资,高某先经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以不属于该委受案范围为由没有受理,于是原告委托律师起诉。主张被告给付欠付的11个月的工资9万余元。诉讼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了逾期缴纳的五险一金,替原告代扣代缴了部分工资。庭审中,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后又主张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工资。代理人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情况等证据对被告的主张予以反驳,被告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原告主张的工资。法院经庭审认定,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对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工资,承担对被告不利的后果。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