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奸故意杀人死刑上诉案件
“张XX故意杀人、强奸案”一审判决认定:1997年12月,被告人张XX在榆树市某镇某村后某屯的林带将被害人李XX强奸,后将李XX杀害。经鉴定:李XX系重度颅脑损伤,脑组织外溢死亡。2003年8月,被告人张XX在榆树市某乡某屯西外环路西侧的南大排地将被害人孙XX强奸,后杀害孙XX。经鉴定,孙XX系扼颈窒息,肠胃、肝破裂嗜血性休克死亡。2006年5月10日,被告人张XX将被害人孙XX强奸,后杀害孙XX。经鉴定:孙XX系主动脉破裂、肝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代理案件后,郭情情律师在第一时间前往法院进行阅卷。郭情情律师通过对本案卷宗证据材料深入的研判分析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于认定被告人张X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缺少主观证据、客观证据、物证及相关证人证言,卷宗中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主观及客观上也无法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因此,在被告人张XX故意杀人、强奸案二审开庭前,郭情情律师向公诉人及法官充分的表达了律师意见。于2022年5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XX犯强奸罪的定罪量刑部分;(2)撤销一审法院判对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3)判处被告人张XX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