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经济纠纷,涉外案件,被告返还全部不当XX财产

  • 综合类型
  • (2022)辽02民终22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先宇律师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终获完胜判决。

案件详情

    财产返还经济纠纷案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2民终2238号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因国外生意需要现金周转,上诉人称其委托的第三方可以在国外立即提供现金来满足被上诉人现金周转需要,但需要被上诉人通过国内银行转账的形式预先支付给上诉人,方可在国外按照当期汇率放款。在被上诉人国内转账后的三日内,上诉人在国外委托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现金,故被上诉人通过其中国XX银行(银行卡尾号4578)于2021年5月29日向上诉人平安XX(银行卡尾号2702)转账人民币200000元。被上诉人履行义务后,上诉人拒不履行义务,上诉人也未委托第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义务,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多次催要,但上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被上诉人款项。综上所述,关于案涉款项等,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辩称,其不同意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认识,从来也没有联系过。被上诉人打在上诉人帐户的款项,实际上是代为第三人***返还借上诉人的借款,上诉人有XX银行流水账单2张,其中一张323500元,另一张655000元合计978500元。这两张证据证明了境外的案外人与国内***系朋友关系,借款也存在实际真实性。被上诉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案涉款项不可能打错,并且涉及到本案的三笔款项,分别设计不同的三个人,本次诉讼实属虚假诉讼。本案起诉的基础,即有被上诉人不到庭无法查清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另外被上诉人所概述内容实际上与第三人的交易过程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转账的款项是不当XX款项,被上诉人所述内容上诉人不予认可,与本案无任何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市XX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不当XX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法律,作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当XX纠纷案件,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因国外生意需要现金周转,上诉人***称其有途径给予***帮助,但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暨需要被上诉人通过国内银行转账的形式预先将款项汇入上诉人国内账户中,上诉人方可通过委托的第三方在国外按照当期汇率放款,立即提供现金来满足被上诉人现金周转需要,于是被上诉人***于2021年5月29日,向上诉人***的国内账户转款200000元,但事实上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国内银行账户转款后上诉人却没有履行相应责任与义务,没有通过第三方在国外提供现金以便被上诉人***周转。根据《民方典》第九百八十五条,XXX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XX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上诉人***获取被上诉人的200000元,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XXX”,被上诉人***提供了款项却没有获得相应资金周转,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损失的人”,且本案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当XX可以不予返还的三种情形。根据第九百八十七条,XXX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XX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XX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上诉人***自认与被上诉人***互不认识,不是朋友关系,那么作为XXX”的上诉人在取得200000元不当XX后,理应返还作为“受损失的人”的被上诉人***的利益,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为保护被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200000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被上诉人***2150元。

    审判长陈XX

    2022年3月17日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200000元款项是否属于不当XX。XX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XX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收到被上诉人转账的款项,虽然证人***出庭证明该款项是案外人要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账户打的款,实际是代证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是代其付款,也无法证明与案外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没有得到认可。原、上诉人互不相识且转款前并没有意思联络,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款的合理性,因此上诉人收取该款系不当XX,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系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 2022-03-25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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