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综合类型
  • (2019)鲁0191民初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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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何XX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XX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鲁019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9.07.15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何XX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XX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91民初1838号

    原告:何XX,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双双,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XX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XX遥墙街道徐寨村。

    法定代表人:任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东XX律师。

    原告何XX与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寨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双双,被告徐寨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寨村委会向何XX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5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徐寨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济南高新XX航天大道工程项目占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XX11.9010公顷土地,何XX合法承包的42.5亩耕地在本次土地征收中被占用13.8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该片土地的征收应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补偿,2018年5月2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2018)67号《关于徐寨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明确说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每亩4万元予以补偿。现上述费用已经由济南市高新区财政局拨付到何寨村委会账户,经何XX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何XX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徐寨村委会辩称,一、何XX不是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合法受偿主体。即使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承包合同中也没有约定需要对其进行补偿,何XX要求补偿的诉求也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何XX主张按照4万元每亩对其进行补偿没有事实根据。三、如对于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统一按照包干价进行补偿将会产生极大的社会不公平,也使将机动地对外承包而至今未能获得承包土地农户利益受损,本应共同受益的集体土地却使部分人获取巨额利益,部分人不能获得任何补偿,显失公平,是对集体利益的侵害。综上,何X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何XX提交的鲁政土字A【201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复印件一份、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办事处徐寨村民委员会记载的拆迁土地测量数据复印件一份、照片十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与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何XX提交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是其与徐寨村委会于2006年8月30日签订的,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租赁期限自2006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徐寨村委会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效力有异议,认为何XX承包涉案土地是抢占的土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该合同无效,不应支付给何XX拆迁补偿。承包合同中对于国家征用土地并没有约定要对何XX进行补偿。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何XX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9】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8)67号《关于徐寨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项目有明确的安置补偿方案,现上述费用已经由济南市高新区财政局拨付到徐寨村委会账户,其多次催要,徐寨村委会均不向其支付。徐寨村委会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补偿标准是对村里集中包干的补偿费用,并非针对何XX个人,现在村帐镇管,该补偿费用已经在遥墙街道经管站中二十多个村的集体账户上,并没有到徐寨村委会的账户上。如果提取该部分费用,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有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及详细说明,各代表签字后才能到遥墙街道经管站提取。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3、徐寨村委会提交2018年12月3日上午10:00关于徐寨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18年12月3日下午16:00徐寨村委会关于处理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各一份,证明当年何XX在承包涉案土地时是违法抢占,未经村里公开招标,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涉案承包合同无效。现对何XX的问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是退还剩余承包费用,给予其适当补偿,并非其不向何XX支付补偿,而是何XX对该补偿费用不认可才导致本案诉讼。何XX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据落款的签名难以证实系徐寨村村民代表,即便签名是徐寨村民所签,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费用,村集体的会议记录不能对抗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明确规定,在处理方案中,村民一致陈述当年何XX承包土地是采用非法暴力手段,但单纯针对会议记录和处理方案,没有暴力手段的图片和视频,不能证明当年何XX承包土地的手段违法。承包合同中加盖了徐寨村委会的公章,合同真实有效,征地亩数明确,补偿安置方案中每亩地的补偿标准也非常明确,综上,对该组证据中否认的何XX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费用不能对抗法律的明确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何XX与徐寨村第二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已经章丘市高官寨镇徐寨村委会及鉴证机关章丘市高官寨镇司法所盖章确认,徐寨村委会仅提交该组证据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不予采信。4、徐寨村委会提交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文件,证明政府对于其所涉及的征地事项进行包干方式补偿的具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范围,包干价中包含了被征地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道路、水井、水利设施等以及土地上种植作物的青苗补偿。该补偿属于综合地价。针对具体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都有单项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应按照该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偿。何XX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徐寨村的征地补偿方案中明确显示所依据的规定是鲁政字(2015)2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地区综合价格标准的规定》,而不是依据徐寨村委会提供的该证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8月30日,徐寨村第二村民小组(甲方)与何XX(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包42.5亩土地,承包期自2006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有效期15年。每亩190元,共计120840元。交款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在承包期内,如国家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按短多少年还乙方承包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村委各持一份,高官寨镇司法所存档一份。该合同由村民小组组长何XX在甲方处签字捺印,何XX在乙方处签字捺印,章丘市高官寨镇徐寨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鉴证机关章丘市高官寨镇司法所盖章确认。该合同签订后,何XX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杨树。

    2018年5月份,因济南高新XX航天大道工程用地需要,章丘市高官寨镇徐寨村民委员会部分土地被征收,征收土地中包含何XX承包的部分土地,经测量为13.8亩。关于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日下发的《关于徐寨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8)67号载明:按照济南高新XX管委会关于印发《临空经济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济高管发[2017]55号),对拟征收范围内村庄闭合圈以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每亩4万元予以补偿,共计补偿总额638.6100万元。村庄外缘闭合圈内除房屋外的地上物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涉及地上物补偿费包含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甲方)、章丘市高官寨镇徐寨村民委员会(乙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丙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丁X)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青苗补偿费共计14.208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624.4011万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638.6100万元。村庄外缘闭合圈内除房屋外的地上物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涉及地上物补偿费包含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

    另查明,因行政区划变更,章丘市高官寨镇徐寨村民委员会变更名称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XX民委员会。

    诉讼过程中,何XX主张其合法承包的42.5亩土地中的13.8亩土地被征收,其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的杨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每亩4万元予以补偿,现上述费用已经拨付至徐寨村委会账户。徐寨村委会认为涉案13.8亩土地属于村庄闭合圈外土地,但当年何XX在承包涉案土地时是违法抢占,未经村里公开招标,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涉案承包合同无效,现经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讨论,同意退还何XX剩余承包费用,给予其适当补偿。现在村帐镇管,该补偿费用已经在遥墙街道经管站中二十多个村的集体账户上,并没有到其账户上。如果提取该部分费用,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有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及详细说明,各代表签字后才能到遥墙街道经管站提取。

    本院认为,何XX与徐寨村第二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徐寨村委会及鉴证机关章丘市高官寨镇司法所盖章确认,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按照该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徐寨村委会主张涉案土地系何XX抢占,涉案合同未经过村民表决,属无效合同,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土地上由何XX种植的杨树,双方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本院认为,根据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关于徐寨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内容及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相关约定,能够确认村庄闭合圈以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每亩4万元予以补偿,徐寨村委会认可涉案13.8亩土地属于村庄闭合圈以外土地,故对何XX主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每亩4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徐寨村委会主张现在村帐镇管,该补偿费用已经在遥墙街道经管站中二十多个村的集体账户上,并没有到其账户上,如果提取该部分费用,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有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及详细说明,各代表签字后才能到遥墙街道经管站提取。故涉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已实际在徐寨村委会的控制中。对何XX要求徐寨村委会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40000元×13.8亩)=5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何XX要求徐寨村委会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XX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XX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552000元;

    二、驳回原告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计4660元,由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XX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XX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宿盼盼


  • 2019-07-1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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