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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21)豫1603刑初77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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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603刑初771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淮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86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满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抓获,于2021年7月8日被周口市淮阳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口市淮阳XX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23日被周口市淮阳XX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淮阳XX看守所。

    辩护人赵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李X,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2栋3单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周口市淮阳XX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男,1999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高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3日被抓获,于2021年7月8日被周口市淮阳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口市淮阳XX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23日被周口市淮阳XX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淮阳XX看守所。

    辩护人文X星,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男,1989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高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7日投案自首,于2021年7月8日被周口市淮阳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口市淮阳XX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年7月23日被周口市淮阳XX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淮阳XX看守所。

    辩护人陆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男,1994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安子岭乡东山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28日被抓获,于2021年7月8日被周口市淮阳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7月23日被周口市淮阳XX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淮阳XX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常X,河南XX律师。

    淮阳XX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李X、李X、李X、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赵XX、李X及其辩护人冉XX、李X及其辩护人文X星、李X及其辩护人陆X、张XX及其指定辩护人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4月份,淮阳XX群众张X、张XX等人在淮阳XX通过手机登录“XXX”网站等方式参与网络赌博。部分赌资通过董X、李X、朱XX、樊XX、杜XX、王XX、王XX、崔XX等人的信用卡账户转移至境外赌博犯罪集团。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唐XX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上家指使,在秦皇岛市青龙县利用于孝东、岳XX等人信用卡在“乐天下”等跑分平台为“XXX”网络赌博犯罪集团等进行挂账上下分,且唐XX帮助李X等人注册跑分平台账号,并教授操作跑分,从中抽取提成,共计获利30000余元。被告人李X、董X(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秦皇岛市XX成立“工作室”,利用自己的信用卡以及李XX、肖X、李X美、胡X等人的信用卡账户,接受上家指示,在“乐天下”等跑分平台为“XXX”网络赌博犯罪集团等进行挂账上下分。经不完全统计,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董X尾号8719、4688、5274、8010、4732的信用卡账户,胡X尾号5580、0654的信用卡账户,李X尾号4649、7385、1646、4308、8962、7387、9517的信用卡账户,李XX尾号7810、7377、4340、0274的信用卡账户,肖X尾号6030、3361的信用卡账户,李X美尾号1610的信用卡账户中,涉及网络赌博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18XXXX2786.79元。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李X伙同李X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上家指使,在秦皇岛市青龙县利用自己及他人信用卡在“乐天下”等跑分平台为“XXX”网络赌博犯罪集团等进行挂账上下分。经不完全统计,李X尾号3474、6696、7280、9489、9577、8597、4437的信用卡账户,李X尾号1976、3557、0657、1875的信用卡账户,朱XX尾号2674、4551、6335、9326、1929的信用卡账户,王X尾号1334、3729、8270、1911的信用卡账户,丁XX尾号6285的信用卡账户,朱XX尾号0375、1977的信用卡账户中,涉及网络赌博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24XXXX8210.73元。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XX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上家指使,在秦皇岛市青龙县利用樊XX、樊XX等人信用卡在“乐天下”等跑分平台为“XXX”网络赌博犯罪集团等进行挂账上下分。经不完全统计,樊XX尾号7484、0979、7874、5430的信用卡账户,樊XX尾号7727、8222的信用卡账户,涉及网络赌博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XXX.34元。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抓获证明、羁押证明、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唐XX手机提取信息、XXX平台提取信息、证人张XX、董X、胡X、李XX、肖张X、樊XX、樊XX、朱XX、王X、肖X、丁XX、朱XX等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定唐XX、李X、李X、李X、张XX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唐XX、李X、李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健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李X、李X、李X、张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唐XX、李X、李X、李X、张XX均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唐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李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李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李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张XX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二、被告人李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六、没收被告人唐XX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李X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李X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李X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李X、李X、李X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X

    审判员韩XX

    人民陪审员朱X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XX


  • 2022-06-29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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