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少,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 交通事故
  • (2021)津0115民初119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方舒律师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在保险公司理赔少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案件详情

    李X和王X及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委托人:李X

    承办律师:杨XX、郭方舒

    审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XX

    开庭时间:3月1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5日8时32分许,被告王X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A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因疲劳驾驶睡着,其车失控撞到道路北侧监控设施,后向左打方向,又撞到道路南侧电力设施及民房,造成车辆损坏、监控设施损坏、电力设施损坏、民房损坏,民房内人员张X、朱XX、李XX、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前臂、左腕部、左踝部、右大腿开放性伤口后韧带损伤、跟腓韧带损伤、左侧跗骨窦损伤、左外踝左骰骨骨髓水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诸法院。

    三、法律分析

    1、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作为原告,主要提供的证据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来主张对方侵权的事实,另外一类主要整理原告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损伤,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因该车辆已经办理了车辆交强险、商业险,按照民法典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先后顺序,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四、办案过程

    1、2021年12月8日,李X委托我所代理一审阶段。

    2、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0日,与委托人进行会见谈话,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起草起诉状等。

    3、2022年3月1日开庭。

    4、2022年3月18日法院判决。

    五、案件结果

    2022年3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法院作出(2021)津0115民初11978判决:

    一、永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X经济损失21448.86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X经济损失16911.92元。

    三、驳回原告李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法官:李XX

    判决日期:2022年3月18日


  • 2022-03-18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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