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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在监狱服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 综合类型
  • (2021)苏0105民初1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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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在监狱服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支持我方诉请

案件详情

    南京市建邺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05民初11149号

    原告:A,男,199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江苏XX律师。

    被告:B,男,1996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现在南通监狱服刑。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B偿还原告本金170000元和逾期利息(其中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A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8年认识。被告B于2019年1月1曰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为了照顾朋友的情面没有拒绝,就从原告的爷爷家拿了40000元钱现金借给了被告(原告和被告一同去原告爷爷家里),被告承诺会及时还款。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

    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35600元,其中原告通过微信转账被告的金额为386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的金额为97000元。2019年3月29日,对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40000元现金和135600的转账,总计175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考虑到双方还是朋友关系,原告就免除了600元的金额,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75000元的借条,记载内容为“今借到A人民币175000元整,于每月1日前还款给A人民币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B与A此次借款纯属个人交情’’。2019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剩余款项,被告均置之不理之后再次催要时,被告就把原告的微信拉黑并删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上述借款时,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旧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

的诉讼请求。

    被告B辩称:借款是事实,金额也是事实,但是我在服刑,无法还款,我的事情找处理,不要找我的家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A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被告B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 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75600元。被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A人民币175000元整,于每月1日前还款给A人民币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B与A此次借款纯属个人交情’’。2019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后未再还款。 庭审中,原告陈述款项来源中有南京XX贷款50000元,网贷40000-50000元,保单贷款20000元,信用卡刷卡20000元,其余为自有资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陈述所借出款项来自金融机构金额为130XXXX0000元,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具体数额,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合同所涉140000元款项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于其余款项,原告称系自有资金,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部分,本院对其中30000元本金部分对应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舰定》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少杰款项140000元。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7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XX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吕X


  • 2022-06-15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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