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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职务侵占罪获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21)粤0305刑初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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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了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认定,并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5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

被告人林XX,男,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在深圳市威XX工作,暂住深圳市xx。因本案于 2020年7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浩鹏,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南山区XX以深南检刑诉 (2021)7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职务侵占罪,于 2020 年1月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XX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周浩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XX指控: 2013 年I月23日,被告人林xx入职深圳市xx有限公司 (位于深圳市xx,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设计部跟单员,主要负责样板物料的购买、核算、报销等。自2015年至 2018 年9月,林x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物料过程中,通过用手写空白单据虚增货款数额、复印同一进货单据多次报销、使用退货单据报销等方式,多次骗取公司货款,数额累计高达人民币 XXX.2元(币种下同),后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7月14日,林xx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民警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人事登记表,劳动合同,报销汇总表,销售单据,银行转账记录,证人丁xx、林xx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人王xx的陈述,被告人林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丁xx、林xx对林xx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变更指控被告人林xx职务侵占金额为 564701.5 元

被告人林xx对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审计报告认定其虚假报账的单据中存在部分真实交易,其侵占金额只有二十余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指控林xx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但审计报告有部分计算错误,且其中有部分真实交易未予审核,涉案金额应小于鉴定的 56 万余元;2.林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3.林xx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请求对林xx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林xx入职xx公司(位于xx),担任设计部跟单员,主要负责样板物料的购买、核算、报销等。自2015 年至 2018 年9月,林x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物料过程中,通过用手写空白单据虚增货款数额复印同一进货单据多次报销、使用退货单据报销等方式,多次骗取公司货款,并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2018 年 10 月20日,林xx因虚假报账行为案发离开xx公司。

经审计,林xx自2015 年至2018 年度通过以上方式侵占xx公司资金 564301.5元。

2020年7月14日,林xx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民警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人林xx身份信息: 证实林xx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 2020年7月14日12 时许在深圳市xx 将林xx抓获

3.xx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害单位xx公司的基本情况,授权员工xx到派出所报案

4.人事登记表、劳动合同:证实林xx于 2013 年1月23日入职xx公司,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7 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5.xx公司出具的报销情况汇总表:xx公司对林xx2015-2018 年的所有报销金额进行统计的情况。

6.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xx公司对林xx 2015年至 2018 年买板报销中采用同一单号单据进行复印重复报销及原件重复报销的金额进行统计的情况。

7.xx公司出具的凭证信息收集表、公司费用报销单据:xx公司对林xx的所有报销凭证进行了收集汇总,其中包含报销单凭证号的供应商公司的名称、送货日期、金额,区分了原件与复印件。

8.接受证据清单: 林xxxx公司出具的林xx 2018年报销的供应商销售单据清单予以证实,金额共计 394412元;xx公司出具的林XX报销的供应商销售单据。9.林xx出具的其与林xx的微信聊天记录:林xx提出“你回来交代好事情,不然公司要报警处理”,林xx回复“欠的钱我会想办法补回来,现在回不去了”

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 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林xx2015.1.1-2018.12.31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 其系深圳市xx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该公司员工林xx有通过伪造报销单据的方式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2018 年10月20日上午9 时许,公司出纳黄xx向其反映林xx未经其审核拿报账单报销,金额9953 元,因林xx多次不按规定报销行为,便通知林xx说明情况,林xx说“最近开订货的板布费用大,用钱比较多,周转资金大,求求你,这是最后一次,就给我报了”其予以拒绝,并向林xx上司林xx反映了,当天中午下班后,林xx就失踪了。林xx填写报销单时,在小写数字钱没有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那一栏的千位没有划掉。他找林xx签好字后,便在小写数字前加了一个“9”,大写那一栏加一个玖。因为报销单没有涂改,所以发现不了。林xx自己写了一些供应商的假单据、或者复印一些以前报销过的供应商单据附在后面,使得金额一致。林xx在公司从事设计助理职位,报销的是板布和染色费,报销的时候要提供供应商的送货单、收据或者发票和报销审批单,上述单据由林xx填写,并由设计部设计师和设计总监签字审核后,林xx送到财务部审单员审核,然后其会再次审核并出纳打钱给林xx。林xx就是通过伪造或虚开送货单、收据进行报销的方式盗取公司现金的。公司本来不允许使用复印的单据报销的但有的时候供应商没有提供单据,再次邮寄又会产生运费而且时间比较长,报销时有的附复印件单据公司也给报了。这个复印件单据是供应商把原始单据传真给业务员,业务员再复印,但这些单据一定是真实交易的,肯定不能一张单据复印多张,然后多次重复报销。财务部门发现问题后,与公司设计部总监林xx一起,对林XX所有报销单据进行了核对,发现林xx虚在该时间段内的虚报数目有 130 余万元。林xx的报销金有时是现金支付,有时是银行卡转账 (中XXXXX)

2.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 其系xx公司设计部总监是林xx的上司。2018 年10 月20日,公司财务找其核对林xx报销的一笔单据,上面金额 9953 元,但其记得前一天审核时是 953 元,于是找林xx对账,发现报销的数目都比其签的数目大很多,其就准备找财务那边再核对林xx之前经手的相关单据。林xx不知道什么时候离开了公司,电话联系不上,只回了一条信息说他回不来了,欠的钱会想办法补回来。林xx 2013 年左右进入公司,主要负责调板布买面料及买面料后的报销工作。林xx报销的环节先把真实单据和公司报销单拿给其签字,先故意把大写的千位那个空留着不划掉,等签完后林xx就把小写数字前加一个数再把大写的数字填上,这样就看不出改动的痕迹。报销单上的数额改大后,林xx没有改供货商单据上的数额,而是他手写了很多供货商的假单据,也伪造了一些供货商的单据还复印了一些之前供货商的单据,他把这些假的单据加附在报销单后面,凑齐了他篡改的数额。其和财务部同事将林xx 2015 年至2018 年所有报销单据进行了核对,发现林xx在该时间段内的虚假单据报销金额有 130 多万。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单位委托人xx的陈述: 公司委托我来报案。2018年10 年20 号,我们xx公司员工林xx催我们报销采购款而且催的比较急。但因为我们发现他在博彩网站赌博,所以我们比较谨慎,并询问他原因,他回答不报销就不报销。我们财务和林xx上司交接发现林xx修改了领导签好名的报销单,将 928 元改成 9928 元。后来林xx就失联了。他的领导微信与他联系,他表示承认,但是拒绝回来。林xx是 2013 年1月23 日入职的,是设计跟单员。报销流程是设计部买了板布回来,跟单员跟单定时收集费用,跟单员填写报销单 (部门相关人员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后交财务部审单,财务总监同意后付款,最后董事长付款到报销人名下然后再分给各级报销人。林xx所在的部门报销款项都是林xx负责。公司报销流程也存在漏洞。林xx在报销单合计栏的数字金额前未加人民币符号,在金额大写一栏给领导签字前未画交叉圆圈图案,私自在报销单增加了报销款金额。同事发现他平时爱好赌博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林xx的供述:我之前在深圳xx有限公司,大概是 2018 年9月离开的。我在xx公司主要负责样板、样板物料的购买、样衣的报价、样衣的成本的核算以及物料购买后报销等工作。总监林xx安排我买物料,我买了之后,对方将物料和单据一起邮寄给我,我和另外一名同事找林X签字,然后拿到财务那边去审核,审核就会转钱给我。我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侵占公司财务。一是重复复印单据报销;二是手写单据,这些手写的单据中一部分是供应商买了东西我通过手写单据将金额写高,另一部分是自已虚构了一个单据,这种虚构单据主要涉及两个公司,一个是xx纺织,另一个是xx纺织。这个公司都在广州。第三种方法就是一些公司退货了,公司把钱也退给我了,我还拿了这些单据去报销,我记得这种单据是黄色的,单比较大。第一种方法的复印单据报销,如果金额、单号内容完全一样的话,那么其中只有一张是真实的,另外的复印件就是重复报销。其中一家是xxxx的公司,虽然我有多次复印件报销,但都是真实的,因为我确实买了很多次,公司只给了一张单据。第二种手写单据,这些单据中我现在不能区分真实金额和虚假金额了,因为时间太长了。第三种方法报销的单据完全是虚构的。我是从 2017 年下半年开始侵占的,到2018 年10 月被发现。侵占了大概 20 万,没有具体去算。XX被我拿去赌博了。民警将我在xx公司工作时候的报销单给我核对,核对了2017 年和 2018 年两年的所有清单。我把其中的虚假单据都折起来了,民警将我折起的单据复印后让我签名捺印。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丁xx、林xx辨认出林xx就是用虚假单据到公司报销的人。

六、鉴定意见

深圳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xx专审字[2021]第032号审计报告证实:

1.林xx通过“手写虚假交易单报销 (林xx自认单据且单据号未重复)”的方式报销的单据共 381833 元。

2.林xx2015 年至2018 年度通过“复印销售单或送货单报销”的方式报销的单据共 151040 元。

3.林xx2016 年至2018 年度通过“单据号重复的原件销售或送货单报销”的方式报销的单据共 31428.5元(单据号重复的原件销售单或送货单已剔除一联)。

综上,林xx 2015 年至2018 年度通过以上报销的方式侵占xx服装公司资金 564301.5 元。

七、电子数据

光盘两张,内含微信号xx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0年7月15日交易记录及对手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报账方式将单位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林xx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鉴定机构根据被告人林xx的讯问笔录、林xx自认的职务侵占的证据清单、相应的报销凭证及银行交易流水对林xx的侵占金额作出审计,得出的结论相对客观、真实,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林xx犯罪金额的依据。但审计报告的意见中关于林xx 2015 年度至2018 年度通过“复印销售单或送货单报销”的方式报销的单据共 151440元,系计算错误,应为 151040 元,本院予以纠正,故林xx2015年至2018年度侵占乐轩公司资金应为564301.5元。根据林xx的供述,报销单据中可能存在少部分真实交易的情况,公诉机关当庭亦对此情况予以认可,鉴于客观原因该部分具体金额无法核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林xx的犯罪数额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执行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林xx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人民币5643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丽莎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2021-07-27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刑事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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