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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款合同纠纷,标的额一百七十余万

  • 合同事务
  • (2021) 苏 0115 民初 166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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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 苏 0115 民初 16698 号

原告: 北京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浩鹏,深圳XX

被告: 南京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 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xx,男,xxxx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xx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xxx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京xx公司、xx欠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货款 1,747,550 元,于 2022 年 1月 31日前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货款 100,000 元 ( 已履行 ),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货款 450,000 元,于2022 年 7月 31 日前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货款 450,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31日前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货款 450,000 元,于 2022 年 12 月31 日前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货款 297,550 元( 上述款项均汇至: 户名: 北京xx公司;开户行:xx有限公司xx,账号 :xx);

二、被告xx同意原告北京xx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其名下位于xx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号: xx]

三、被告南京xx公司、xx按期足额支付第一笔款项,且被告xx提供的上述不动产被法院保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告北京xx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南京xx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被告南京xx公司、xx按期足额支付所有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告北京xx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南京xx公司、xx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四、如被告南京xx公司、xx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北京xx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 (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南京xx公司、xx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747,55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 年 1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双方确认就本案纠纷已一次性解决,不存在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 20,618 元,减半收取计 10,30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309 元,由被告南京xx公司、xx负担 (该款已由原告北京xx公司垫付,被告南京xx公司、xx于 2022 年 4 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北京xx公司 )。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大山

二0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 2022-02-14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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