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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诈骗罪

  • 刑事辩护
  • (2021)津0104刑初74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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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津0104刑初74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2021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决定刑事拘留,因病未予收押,当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被害人李X及其诉讼代理人左杰、朱逸豪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李X相识,后两人同居。2020年3月至9月期间,张XX在不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条件下,虚构自己有工厂及多套房产、有广泛的人脉关系等事实,谎称能够办理澳大利亚签证、出国劳务及从海关购买低价扣押货物、购买高档车辆等,骗取李X的信任,让李X介绍客户办理签证及购买低价货物,先后骗取李X及其客户吴X、孙X、汪X、范X、牛X、杜X等人的钱款共计110400元。截至案发,张XX始终未办理签证及从海关购买相应货物,且未退还被害人钱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诈骗数额巨大。鉴于张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李X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1.对被告人张XX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并责令其将诈骗所得110400元退还李X及其他被害人;2.张XX不属于自首,且人身危险性较大;3.张XX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4.张XX认罪态度不佳,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张XX从重处罚。

    另查,2020年9月29日,被害人李X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当日在西青区被告人张XX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李X退还白X1、白X2、吴X、杜X、牛X及孙X全部经济损失共计53900元,对张XX骗取被害人汪X的50000元及被害人范X的6500元尚未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法庭审理中并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李X等人的陈述,证人吴X、孙X等人的证言,张XX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和病历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手机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白X1及李X的手写情况说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视听资料,涉案人员户籍信息,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1040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张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酌情予以考虑。张XX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XX退赔被害人李X经济损失人民币53900元、被害人汪X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范X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

    (退赔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卢万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焦胜男

    书 记 员  贾XX


  • 2021-12-21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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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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