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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 婚姻家庭
  • (2021)吉 0113民初3927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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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无争议,自愿达成协议。

案件详情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吉0XX3民初3XX7号

    原告:刘XX,女,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武安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川,系河北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79年XX月X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XXX。

    原告刘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子女孙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XX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查,原被告于2007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孙XX。经询问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孙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孙XX由原告刘XX抚养,被告孙XX自2021年X月份起于每月XX日前一次性给付婚生女孙辰夕抚养费X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三、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X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X

    书记员刘XX


  • 2021-07-14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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