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XXX,经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开XXX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XXX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范晓荣
审判员徐娟
人民陪审员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