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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 刑事辩护
  • (2021)鄂0982刑初71号
刑事辩护
闫喜刚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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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982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江阴市。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4日决定逮捕,同年4月27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谷X、程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方XX,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宁国市。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9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钱X,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金X,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系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住临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8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闫喜刚,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余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后勤和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XX,现住南京市江北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5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许X,曾用名徐松,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4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西昌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岳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8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XX,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XX,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8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XX、袁X,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X,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5年3月13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陈X,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I2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9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X,湖北XX律师。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一部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方XX、钱X、金X、张X、许X、刘X、袁XX、韩X、陈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XX、检察官助理陈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谷X、程X、被告人方XX及其辩护人陈X、被告人钱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金X及其辩护人闫喜刚、余XX、被告人张X及其指定辩护人董XX、被告人许X及其辩护人程X、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王XX、丁XX、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邹XX、袁X、被告人韩X及其辩护人吴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许,陈X(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方XX介绍认识被告人张X,并邀请张X、方XX等人到菲律宾XX对其运营的XX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之后双方商谈筹建经营“苍狼传奇”私服游戏合作事宜,经商定由陈X代表投资方出资,负责设备工具购买、服务器和房屋租金、人员开资及其他费用开支等;张X作为运营方负责“苍狼传奇”私服游戏网站的搭建、运营及推广,双方约定了经营利润的分配比例,陈X还许诺获利后给方XX分成。随后,张X招募了被告人钱X、金X、张X等人在菲律宾XX一租住公寓内开始着手运营“苍狼传奇”游戏,并进行了人员分工。其中,被告人钱X负责游戏客服、招募元宝商行入驻及游戏主播推广宣传;被告人金X负责游戏客服、对接游戏公会推广;被告人张X负责技术客服、架设游戏新区、处理游戏后台数据;被告人方XX另介绍童X(另案处理)负责厨师工作及协助游戏客服等。同时投资方陈X还安排钟某(绰号“巴德”,另案处理)作为运营方财务主管,负责“苍狼传奇”游戏的一切收支等。
2019年7月2日,经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被告人张X将“苍狼传奇”游戏正式投入经营。为谋取非法利益,张X按投资方授意,于2019年7月上旬将具有赌博功能的“胖妞娱乐”插件植入到“苍狼传奇”游戏中,即名为“全民猜点”除此之外,还设定了将该赌博插件通过扫码下载至手机APP端的手机端赌博方式,即名为“我爱娱乐”,利用该插件设置的投掷三枚骰子押大小的方式,以虚拟货币“元宝”为筹码,接受游戏玩家投注,并事先设置程序,由系统自动按赢利的5%进行抽头。与此同时,被告人张X、钱X在网络上招募陈X峰、杨X、汤XX、魏XX、陈XX、吴XX、王XX等(均已起诉)在“苍狼传奇”游戏中分别注册、设立“XXX”、“玉儿商行”、“月儿商行”、“红旗商行”和“XXX”,并以银商商行的名义向玩家提供充值、兑换、回收“元宝”的服务,张X等则通过向“银商”出售虚拟货币“元宝”和在该赌博系统中“抽头”的方式获利。经湖北XX公司鉴定,运营方向上述商行共出售“元宝”价值人民币583.49万余元;其中,在赌博平台“我爱娱乐”手机端中,运营方向上述商行共出售元宝价值人民币89.91万元,有参赌记录的ID数为496个,累计下注赌资数额折合人民币3564.38万元,赌博平台提成价值人民币126.96万元。其中,钱X、金X、张X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万元、2.4万元。
2019年8月许,被告人张X为游说游戏团长带游戏公会玩家进入“苍狼传奇”游戏消耗元宝,在江苏省江阴市XX精品酒店宴请部分游戏团长,并依照业内规矩按人员编制数以管理费、元宝钱(即药钱)、人员工资名义与游戏团长商谈发放标准。随后,陈X通过被告人方XX将19万元招待费转给张X。被告人许X、刘X、韩X、陈X等在明知“苍狼传奇”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上赌博的情况下,分别利用“狼族”、“亮剑”、“血雨”、“乱世”家族0W(管理者)身份及影响力,要求各游戏公会玩家进入“苍狼传奇”游戏,个人则从中收取运营方发放的5-15元不等的管理费,再将运营方分发的其他元宝钱、人员工资按比例下发给各纵队长、组员,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从中获利。各游戏团长在赌博网站中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的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许X(游戏昵称“狼族邪刀”)作为“狼族”家族OW(管理者),在与“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商定发放标准后,带领“狼族”家族成员入驻“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按照约定为其家族结算工资等。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许X共收到运营方银行转账计人民币153.38万余元,从中收取服务费约人民币6万余元。
2.被告人刘X(游戏昵称“亮剑王爷”)建立“亮剑”家族,任该家族OW(管理者),成立游戏工作室,并聘请被告人袁XX管理该工作室,负责财务工作。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X在与被告人张X商定发放标准后,带领“亮剑家族”成员入驻“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按照约定为其家族结算工资等,被告人袁XX再将分发的工资下发给家族成员。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刘X、袁XX共收到运营方银行转账计人民币80.42万元,从中收取服务费约人民币6万余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韩X(游戏昵称“血雨童话”)作为“血雨”家族的纵队长,在与被告人金X商定发放标准后,带领“血雨”家族成员入驻“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按照约定为其家族结算工资等。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韩X共收到运营方银行转账计人民币68.67万余元,从中收取服务费约人民币6万余元。
4.胡X(另案处理)系“乱世”家族OW(管理者),2019年8月,被告人陈X(游戏昵称“乱世CC”)作为该家族中“有影响力的玩家”,受该家族玩家的信任,在与被告人金X商定发放标准后,带领“乱世”家族成员入驻“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按照约定为其家族结算工资等。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X共收到运营方银行转账计人民币50.06万余元,从中收取服务费约人民币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XX、钱X、金X、袁XX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方XX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钱X、金X、张X明知“苍狼传奇”游戏中存在赌博插件,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被告人许X、刘X、袁XX、韩X、陈X明知“苍狼传奇”游戏中存在赌博插件,为赌博网站提供发展会员服务,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方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钱X、金X、张X、许X、刘X、袁XX、韩X、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XX、钱X、金X、袁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张X、许X、刘X、韩X、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劝说被告人方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刘X劝说被告人袁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X在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当从重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钱X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金X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X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袁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X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所有10名被告人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受投资方陈X的领导,处于被支配地位,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在2019年8月主动停止游戏服务器运行,离开菲律宾回国,是犯罪中止,且对之后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指控被告人情节严重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有坦白、立功情节,愿意积极退赃;被告人有自己的公司,从法制化营商环境角度,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被告人方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程度低,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系从犯;在侦查阶段已积极退赃20万元,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钱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初期,无犯罪故意,后期被动参与犯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赃、缴纳罚金,法律意识不强。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从犯情节,其违法所得仅2万元;被告人金X犯罪情节轻微,其年龄在所有被告人中最小,文化程度低,只负责公司客服服务,没有提供技术服务,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和利润分成,没有领取高额工资。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或不以犯罪论处。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属于本案的从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情节严重;许X只收取了很少一部分手续费,自己也支出大部分费用玩游戏。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被告人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建议法庭在八个月以下量刑。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从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植入赌博软件并非刘X所做,其主观恶性极小;在公安机关缴纳100万元罚没收入;其作为民营企业家,建议在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受刘X聘请、由其指挥,刘X在本案是从犯,其作用应当低于刘X。被告人系自首,并积极向公安机关退赃,社会危害性小,无犯罪前科。建议对袁XX在六个月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公安机关积极退赃、系从犯。被告人最初协助游戏运营,正常游戏经营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人在游戏运营中没有到国外去,没有参与线下聚会,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身患疾病,建议对其监外执行。
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陈X收到的金额与其转出的金额相一致,表明其没有从中获益,其所起作用低于胡X,主观恶性较小。希望法庭对其在六个月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许,陈X(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方XX介绍认识被告人张X,并邀请张X、方XX等人到菲律宾XX对其运营的XX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之后双方商谈筹建经营“苍狼传奇”私服游戏合作事宜,经商定由陈X代表投资方出资,负责设备工具购买、服务器和房屋租金、人员开资及其他费用开支等;张X作为运营方负责“苍狼传奇”私服游戏网站的搭建、运营及推广,双方约定了经营利润的分配比例,陈X还许诺获利后给方XX分成。随后,张X招募了被告人钱X、金X、张X等人在菲律宾XX一租住公寓内开始着手运营“苍狼传奇”游戏,并进行了人员分工。其中,被告人钱X负责游戏客服、招募元宝商行入驻及游戏主播推广宣传;被告人金X负责游戏客服、对接游戏公会推广;被告人张X负责技术客服、架设游戏新区、处理游戏后台数据;被告人方XX另介绍童X(另案处理)负责厨师工作及协助游戏客服等。同时投资方陈X还安排钟某(绰号“巴德”,另案处理)作为运营方财务主管,负责“苍狼传奇”游戏的一切收支等。
2019年7月2日,经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被告人张X将“苍狼传奇”游戏正式投入经营。为谋取非法利益,张X按投资方授意,于2019年7月上旬将具有赌博功能的“胖妞娱乐”插件植入到“苍狼传奇”游戏中,即名为“全民猜点”除此之外,还设定了将该赌博插件通过扫码下载至手机APP端的手机端赌博方式,即名为“我爱娱乐”,利用该插件设置的投掷三枚骰子押大小的方式,以虚拟货币“元宝”为筹码,接受游戏玩家投注,并事先设置程序,由系统自动按赢利的5%进行抽头。与此同时,被告人张X、钱X在网络上招募陈X峰、杨X、汤XX、魏XX、陈XX、吴XX、王XX等(均已起诉)在“苍狼传奇”游戏中分别注册、设立“XXX”、“玉儿商行”、“月儿商行”、“红旗商行”和“XXX”,并以银商商行的名义向玩家提供充值、兑换、回收“元宝”的服务,张X等则通过向“银商”出售虚拟货币“元宝”和在该赌博系统中“抽头”的方式获利。经湖北XX公司鉴定,运营方向上述商行共出售“元宝”价值人民币583.49万余元;其中,在赌博平台“我爱娱乐”手机端中,运营方向上述商行共出售元宝价值人民币89.91万元,有参赌记录的ID数为496个,累计下注赌资数额折合人民币3564.38万元,赌博平台提成价值人民币126.96万元。其中,钱X、金X、张X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万元、2.4万元。
2019年8月许,被告人张X为游说游戏团长带游戏公会玩家进入“苍狼传奇”游戏消耗元宝,在江苏省江阴市XX精品酒店宴请部分游戏团长,并依照业内规矩按人员编制数以管理费、元宝钱(即药钱)、人员工资名义与游戏团长商谈发放标准。随后,陈X通过被告人方XX将19万元招待费转给张X。被告人许X、刘X、韩X、陈X等在明知“苍狼传奇”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上赌博的情况下,分别利用“狼族”、“亮剑”、“血雨”、“乱世”家族0W(管理者)身份及影响力,要求各游戏公会玩家进入“苍狼传奇”游戏,个人则从中收取运营方发放的5-15元不等的管理费,再将运营方分发的其他元宝钱、人员工资按比例下发给各纵队长、组员,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从中获利。各游戏团长在赌博网站中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的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许X(游戏昵称“狼族邪刀”)作为“狼族”家族OW(管理者),在与“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商定发放标准后,带领“狼族”家族成员入驻“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按照约定为其家族结算工资等。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许X共收到运营方银行转账计人民币153.38万余元,从中收取服务费约人民币6万余元。
2.被告人刘X(游戏昵称“亮剑王爷”)建立“亮剑”家族,任该家族OW(管理者),成立游戏工作室,并聘请被告人袁XX管理该工作室,负责财务工作。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X在与被告人张X商定发放标准后,带领“亮剑家族”成员入驻“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按照约定为其家族结算工资等,被告人袁XX再将分发的工资下发给家族成员。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刘X、袁XX共收到运营方银行转账计人民币80.42万元,从中收取服务费约人民币6万余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韩X(游戏昵称“血雨童话”)作为“血雨”家族的纵队长,在与被告人金X商定发放标准后,带领“血雨”家族成员入驻“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按照约定为其家族结算工资等。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韩X共收到运营方银行转账计人民币68.67万余元,从中收取服务费约人民币6万余元。
4.胡X(另案处理)系“乱世”家族OW(管理者),2019年8月,被告人陈X(游戏昵称“乱世CC”)作为该家族中“有影响力的玩家”,受该家族玩家的信任,在与被告人金X商定发放标准后,带领“乱世”家族成员入驻“苍狼传奇”游戏,运营方按照约定为其家族结算工资等。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X共收到运营方银行转账计人民币50.06万余元,从中收取服务费约人民币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XX、钱X、金X、袁XX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X、方XX、金X、张X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被告人许X、刘X、袁XX、韩X、陈X分别退出款项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50万元。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方XX预交罚金6万元;被告人钱X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预交罚金5万元;被告人金X、张X均预交罚金5万元;被告人韩X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预交罚金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X于2019年10月15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分局广瑞路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29天。
被告人方XX于2019年11月27日到安陆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27天。
被告人钱X于2019年12月24日投案,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于2020年8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抓获归案。
被告人金X于2020年7月21日到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39天。
被告人张X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卸甲甸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31天。
被告人许X于2020年8月18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柳树圈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60天。
被告人刘X于2019年12月10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城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14天。
被告人袁XX于2019年12月10日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城派出所投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14天。
被告人韩X于2019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王官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未被羁押。
被告人陈X于2019年1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茶店子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I2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22天。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脑(手机)截图签认笔录、转账汇总表等书证;2.证人王X1、王X2的证言;3.鉴定意见;4.提取、辨认、搜查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张X、方XX、钱X、金X、张X、许X、刘X、袁XX、韩X、陈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方XX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钱X、金X、张X明知“苍狼传奇”游戏中存在赌博插件,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收取服务费;被告人许X、刘X、袁XX、韩X、陈X明知“苍狼传奇”游戏中存在赌博插件,为赌博网站提供发展会员服务,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X与他人通谋,筹建、经营“苍狼传奇”私服游戏,招募被告人钱X、金X、张X等人加入,进行人员分工和管理,进行“苍狼传奇”私服游戏网站的搭建、运营及推广,在游戏中植入赌博插件,在PC端和手机端建立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是该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运营环节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和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方XX联系、介绍境外XX公司,与他人通谋,筹建、经营“苍狼传奇”私服游戏,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是该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运营环节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方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X、金X、张X、许X、刘X、袁XX、韩X、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XX、钱X、金X、袁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张X、许X、刘X、韩X、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劝说被告人方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刘X劝说被告人袁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X、刘X、袁XX、韩X、陈X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网络赌博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应予惩处,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张X、方XX、钱X、金X、张X共同违法所得126.96万元,已退出112万元,余下14.96万元应予追缴。
被告人许X、刘X、袁XX、韩X、陈X应退出的违法所得和应缴纳的罚金从各自已退出的款项中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之前羁押的29天已扣减,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之前羁押的27天已扣减,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钱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之前羁押的39天已扣减,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之前羁押的31天已扣减,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许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之前羁押的60天已扣减,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之前羁押的14天已扣减,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之前羁押的14天已扣减,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韩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之前羁押的22天已扣减,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张X、方XX、钱X、金X、张X、许X、刘X、袁XX、韩X、陈X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1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追缴被告人张X、方XX、钱X、金X、张X违法所得14.96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涂 军
审 判 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21-07-19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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