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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与闫XX、周XX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20)苏0312民初4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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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徐州市铜山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4953号
原告:聂X,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被告:闫XX,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周XX,男,汉族,1959年10月27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欣兴村村民委员会,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欣兴村。
法定代表人:赵X,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冬,江苏XX律师(实习)。
原告聂X诉被告闫XX、周XX、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欣兴村村民委员会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李冠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筱艺
书 记 员 闫XX


  • 2020-09-03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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