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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减刑!

  • 刑事辩护
  • (2022)粤0306刑初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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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辩护,将非吸主犯的四年量刑减少到两年!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粤 03xx 刑初xxxx 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族,XX文化,户籍地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XX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 XX月 XX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 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浩鹏,深圳XX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XX]141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XX年XX月XX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辩护人周浩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 年7月,被告人杨XX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注册成立XX (深圳XX公司。该公司主要运营模式是用古瓷器藏品资产做担保,在深圳文XX文版通平台发行文版通。2019 年 10 月,杨XX将 6 亿元分为若干份,以每份 1 至 2 元的价格,通过业务员、公众号、网页等途径对外宣传发行原始股,吸引一百余名投资人投资,投资数额共计 XXX 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判处杨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杨XX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错误,杨XX所销售产品的价格由交易市场决定,其客户的收益是建立在公司成功在文交所上拍产品基础上。杨XX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特有的条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2、杨XX的行为是公司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杨XX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并未达到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4、本案情节显著轻微,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综上,请求对杨XX的行为进行合理认定,若认定杨XX构成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 年7月,被告人杨XX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XXXX房注册成立XX(深圳XX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 )。 该公司主要运营模式是用古瓷器藏品资产做担保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圳文XX)发行“文版通”(根据公开宣传资料,“文版通”是一种以泛文化类底层资产作为依托,应用“区块链”技术生成的金融衍生产品,2020 年 5月“文版通”业务已经从深圳文XX剥离)。2019年 10 月,杨XX将 6 亿元分为 2000 万份,以每份1元至 2元的发行价,通过业务员对外宣传发行,并声称这是以古瓷器做担保的投资项目,肯定赚钱,一旦上“文版通”链交易就有 15 倍的增值空间。2020 年 11月 21日,公安民警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XX将杨XX抓获。根据XX公司营业收入明细表统计,2019 年 10 月至 2020年10 月,杨XX以发行“数字资产”为名共吸引一百余名投资人投资投资数额合计 XXX 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XX:2019 年 6 月,XX跟我说他们公司搞了个数字资产项目让我去看下,我去了几次,了解到他们公司的数字资产项目是跟文交所合作的,就与他们公司签合同买了 5 万股,1 元钱一股,总共 50000 元。他们公司还有一项服务是帮忙拍卖XX,我放了一件XX在他们公司,交了1 万元服务费。我的职业是经营旅馆,业余时间会关注XX行业。我购买这个数字资产,对方公司没有具体说多少回报就是说肯定会赚钱。这个数字资产项目是该公司收藏其他人的藏品,然后找具有XX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这些XX进行打包鉴定,该公司根据鉴定价值进行发行。

  (2)XX: 2020 年 7 月我在重庆上班,我的好友XX电话联系我,说他在做一个文化数字资产的项目,现在是原始股,等这个数字项目发行后卖出原始股,就能获得丰厚的利润。我听后表示有兴趣,就到他们位于深圳西乡XX的公司签订了合同,内容是投资他们公司的数字资产股份,价格为每股 1.5 元。我购买了1 万股,总共 15000 元,签完合同XX让我回去等消息。我购买数字资产时,XX没有跟我说具体有多少回报,但说这个数字资产发行了肯定可以赚钱。

  (3)XX(XX公司执行总监 ): XX公司的老板是杨XX,公司的业务是收集XX,鉴定后进行估价然后一起上链。我们公司有发展会员,会费是 1 万元一年,会员当中经济实力强的公司会发展为城市合伙人,不是会员的也可以购买数字资产,所以城市合伙人认识的人,也会购买公司的数字资产。客户也可以通过购买数字资产成为城市合伙人。业务员卖出数字资产,有 20%的奖励。我在XX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以及与文交所对接。我们公司的XX上链现在刚完成复审,资金到位就可以上链。XX上链需要古瓷器资产 6 个亿,还需要公司具备XX鉴定、估价的资源。我们公司从 2020 年初开始认购数字资产,公司的客户通过我们公司的公众号了解数字资产。所谓城市合伙人就是我们公司在深圳文XX上链成功后,其他文化公司可以入股成为合伙人,去发展其他城市的业务。城市合伙人的权利有三项,一是可以把城市合伙人自已拥有的XX通过我们公司进入深圳市文交所的文版通平台进行交易,二是城市合伙人所在地的XX数字资产投资人在文版通进行投资时,城市合伙人有手续费的利润分成,三是可以免费参与到我们公司所举办的活动。

  (4XX(XX资产管理部总监 ): 我跟杨XX是收藏XX认识的,他创办公司时就拉上我,我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参与公司的创立。我们公司的藏品还未经过评估价值不好确定,文交所在上链前也会对我们的XX资产做评估,如果不够 6 个亿我们也需要补齐才能正式上链

  (5XX (XX公司财务人员 ): XX公司是一家做文化的公司,老板是杨XX。我们公司计划将XX定价后上链,也就是文交所的一个区块链平台。我们公司的数字资产是公司XX上链前发行的,相当于公司的股票,等到公司的XX上链后,再把现在客户给我们的钱,变成客户购买的文版通,也就是相当于预售了文版通。公司现在还没上链,因为上链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公司没有那么多钱。购买我公司数字资产的有我们公司内部的人,业务员也会找一些客户来购买,我们公司一共卖出大概 200 多万元数字资产客户购买 1 万元以上数字资产会签协议,金额小的就不签协议。我们公司从 2019 年 10 月开始推出数字资产业务,客户认购数字资产的钱通过公司的对公账户入账,这些钱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客户通过我们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可以看自已账户的情况。

  (6)XX(XX公司员工): 我在XX公司负责接待客户,公司老板是杨XX。我们公司的数字资产是和XX挂钩的,XX估值多少钱,就有多少数字资产。购买数字资产的主要是XX收藏者,公司员工也买过。客户购买数字资产会签一个认筹协议,但没有合同,客户直接把钱转到公司账户。

  (7) XX(XX公司员工): 我是XX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接待客户,公司法人代表是杨XX。我们公司的经营方式是通过网站进行业务推广,公司业务员和XX收藏者联系,收藏者把XX拿到公司后进行鉴定、评估后,再到深圳市文交所上链,就是把这些XX评估的价格放到文交所的文版通进行交易,我们公司现在处于认筹阶段,认购价每份 1.5 元,要等到文物在文交所上链客户才有钱赚。(8)XX(XX公司员工 ): 2019 年7月我入职XX公司。XX公司是以古瓷金融化变现赚取手续费来盈利的,公司法人代表是杨XX。我们公司开展古瓷区块链业务,发行了 6 亿元数字资产,供瓷器藏友购买,藏友购买的原始股,我们公司拍取手续费后可以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文版通上流通。目前我们公司还没在文版通上发行,要等到公司发行的数字资产达到 6亿左右才能发行。

  2、被告人杨XX的供述: XX公司成立于 2019 年7月10日,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我们公司是做文版通资产上链的,运营模式是用古瓷器资产做担保,在深圳文XX文版通平台发行文版通,目前还在对接过程,还没有实际发行文版通。文交所上文版通链,需要藏品资产达到6 亿元,我们公司目前藏品价值达不到,我就将 6 亿元分为2000 万份,每份发行价是 2元,如果上了文版通交易就会有15 倍的升值空间,我让员工对外找客户投资,也在微信公众号里和公司网页做宣传。我公司目前已经收取 120 多人投资共投资 200 多万元,投资人投资每股价格 1元,也有的是每股 1.5 元,投资 1 万元以上的我公司都签了合同,1 万元以下的不签合同,但财务那里有数据。投资人介绍其他人投资介绍一个给 10%至 15%的文通版,我们公司的投资人包括我本人和公司员工的亲属,也有业务员找来的投资人。XX是我公司的会计,XX是公司执行总监,主要负责对接文交所,XX负责资产管理。我们公司大概有一百多名会员,会员要成为城市合伙人要先注册成立公司,我们公司目前共发展了4 到 5 家城市合伙人,城市合伙人通过我们公司平台所赚取的利润,我们可以抽取 10%作为公司收入。

  经营的XX公司以发行“文版通”数字资产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未得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依法许可,显然具有非法性。XX公司多名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购买XX公司所谓数字资产的人,有公司业务员找来的投资人。此外,XX公司还通过网站及发展“城市合伙人”的方式进行相关业务推广。证人XX、XX的证言均证实,其是经XX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该公司发行的数字资产。而这些投资人购买XX公司的所谓数字资产,均是因为XX公司对外宣称其发行的数字资产一旦“上市”流通,就能够增值十几倍,可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综上,杨XX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且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杨XX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辩护人提出,杨XX的行为是公司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经查,根据XX公司的营业收入明细,该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收入来自对外销售数字资产及发展“城市合伙人”,而发展“城市合伙人”也是为了推广“文版通”数字资产业务。因此XX公司设立后是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杨XX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根据最新修正自 2022 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杨XX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

  二、被告人杨XX的犯罪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


  • 2022-05-09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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