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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董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苏0312刑初20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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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12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嘉祥县看守所,当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X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巩海冬,江苏XX律师(实习)。
被告人董XX,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徐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当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徐XX,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次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单X,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当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江苏XX律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董XX、张XX、徐XX、单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梁XX、巩海冬、被告人董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尹X、被告人单X及其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经依法变更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在徐州市铜山区东皇窝村徐州井成XX一房间内,被告人周XX组织被告人董XX、张XX、徐XX、单X等人采取网络直播斗蟋蟀,拉会员押钻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其中被告人董XX作为会计负责充退钻、管理赌资账务;被告人徐XX作为现场斗蟋蟀“草师”挑逗蟋蟀相斗;被告人单X作为直播间电脑操作员;被告人张XX喂养、挑选赌博所用蟋蟀、介绍人员参赌并偶尔担任“草师”。经查该期间赌博平台共盈利人民币425万元以上。
另查明,被告人周XX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以上、被告人董XX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徐XX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单X违法所得人民币0.7万余元。
再查明,被告人董XX、张XX、徐XX、单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并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周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董XX、张XX、徐XX、单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X、吕X、张X、李X、张X甲、梁XX、高X、周X、张X乙、石X等人的证言,物证:涉案电脑、直播设备(照片),账本,银行交易记录,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存笔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董XX、张XX、徐XX、单X结伙,利用互联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周XX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董XX、张XX、徐XX、单X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XX、张XX、徐XX、单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周XX、董XX、张XX、徐XX、单X的违法所得,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综合就低认定,依法予以追缴。关于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提出周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被告人董XX的辩护人提出董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张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提出徐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单X的辩护人提出单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提出周XX身体残疾,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其能否被暂予监外执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董XX、张XX、徐XX、单X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四被告人利用互联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的人参与赌博,社会危害广、影响恶劣,对上述四人不予减轻处罚,且不予宣告缓刑,故对上述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原羁押38日,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单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直播设备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周XX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董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徐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单X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 鹏
人民陪审员  王新礼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程XX
书 记 员  李XX


  • 2020-09-21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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