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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 刑事辩护
  • (2019)苏0982刑初48号
刑事辩护
袁园律师 在线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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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量刑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8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男。被告人高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园,江苏XX律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及其辩护人袁园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明知XXX“XX斯人娱乐场”网站系赌博网站,自2017年9月起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使用其在该网站申请的代理账号gaobo1234发展邹XX、孙某、盛X、张X、黄X等人成为网站会员,上述会员在该网站内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高X根据其发展的会员在该赌博网站的投注情况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41986元。
被告人高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发展会员帮助,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高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高X开始在“XX斯人娱乐场”赌博网站(XXX)注册成为该网站代理。该赌博网站提供给其推广链接“XXX”,被告人高X以该专属链接招揽他人进入该赌博网站注册会员并参与赌博。该赌博网站每月根据被告人高X发展的会员投注流水总额或实际输掉的资金总额,按一定比例给被告人高X发放报酬。被告人高X成为代理后,发展了邹XX、孙某、盛X、张X、黄X等人成为该赌博网站会员。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高X共收到该赌博网站发放的报酬合计人民币141986元。
被告人高X于2018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X的近亲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信息。反映被告人高X的年龄等基本信息。
2.案件侦破说明、抓获经过说明。反映本案系公安机关在网上巡查时发现而案发,以及被告人高X的归案情况。
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分别反映公安机关查明的高X发展会员查明身份13人,其余11人无法确定真实身份;赌博网站用于收款的银行卡户主的侦查情况;以及高X举报他人开设赌场但尚未查实的情况说明。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盛X的处罚情况。
5.会员信息截图。反映被告人高X“XX斯人娱乐场”赌博网站代理账号“gaobo1234”下共有31个会员账号,以及“gaobo1234”账号绑定的尾号为0148农行卡信息。
6.资金流水截图。反映被告人高X“XX斯人娱乐场”赌博网站账号“gaobo1122”从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的全部资金流水情况。证实该账号在2018年2月2日收到赌博网站1月份佣金24355元,3月2日收到2月份佣金107578元,4月2日收到3月份佣金10053元,合计收到佣金人民币141986元。
7.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电子数据。反映被告人高X发展的参赌会员盛X、张X、黄X汇款给赌博网站账户(户名有刘X、杜X、侯XX)流水情况。
8.缴费凭证。反映被告人高X的近亲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盛X、张X、孙某、王某、黄X、邹XX、邹XX、彭X、陈某、陆X、吴X、丁X、赵X的证言。反映他们通过被告人高X提供的链接进入“XX斯人娱乐场”赌博网站赌博的情况。
2.证人刘X的证言。反映其本人身份证丢失过两次,没有听说过“XX斯人娱乐场”网站。
3.证人杜X的证言。反映其身份证曾被人借用后丢失的情况,其没有办理过尾号为3975的农业银行卡。
三、被告人高X的供述与辩解。内容与本院查明内容一致。
四、远程勘验笔录
(1)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3月7日、2018年5月24日对“XX斯人娱乐场”网站的代理管理网站“管端系统”进行勘验并对代理账号“gaobo1234”内的代理基本信息、会员信息、分红明细、报表等电子数据进行远程勘验。
(2)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5月24日对“XX斯人娱乐场”网站进行勘验并提取、固定“gaobo1122”、“高X1234”、“ljj12345”账号的会员资料、注单查询、资金流水等电子数据进行勘验。
五、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内容为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4日对被告人高X持有的iphone7plus手机和电脑硬盘内的数据进行检查并提取保存。
六、扣押、搜查笔录。反映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高X持有的iphone7plus手机一部,对被告人高X的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到其尾号为0418农业银行卡1张和电脑硬盘1个。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明知“XX斯人娱乐场”系赌博网站而为该网站提供发展会员帮助,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与“XX斯人娱乐场”赌博网站的开设者、经营人构成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X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X检举他人犯罪,但未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据此,为维护互联网的正常管理秩序、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高X违法所得人民币141986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焦长贵
人民陪审员  张晓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XX


  • 2019-07-09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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