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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就非法拘禁了?

  • 刑事辩护
  • (2020)云0103刑初3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文江律师
在本案,被告并不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已触犯法律,经过律师多次会见与讲解,被告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认罪认罚得到较轻的处罚。

案件详情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03刑初361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

委托辩护人刘XX、吴文江,云南XX律师。

被告人陈X,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0)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陈X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及其委托辩护人刘XX、吴文江,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X于2019年11月7日11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以联合国世界和平委员会的身份与被害人杨XX、陈X宁等人商某有关”事项。14时许杨XX对被告人闫X的身份提出质疑,并让被害人陈X宁用手机将被告人闫X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拍照,被告人闫X以拍照后会泄露机密为由,抢了陈X宁的手机,并对陈X宁拳打脚踢,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陈X宁双手拷起,并用一支黑色塑料仿真手枪、一把“文明棍”的刀具进行威胁,15时许被告人闫X让被告人陈X将被害人陈X宁带到某小区133栋902室,继续用手铐铐住陈X宁双手并让其跪在地上,期间不时对陈X宁进行殴打,陈X看守陈X宁写“悔过书”直到2019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闫X、陈X威胁被害人杨XX、陈X宁写下“悔过书”后才将两人放走,非法拘禁时间近2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X、陈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闫X、陈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闫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闫X主观恶性小、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陈X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当庭所提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符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闫X、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X、陈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X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闫X、陈X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二、被告人陈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

三、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艾 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 2020-04-28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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