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山东高院再审成功案例:(2017)鲁民再622号
案情简介:A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A公司经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一审及青岛中院二审均败诉。A公司被强制执行,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国内已经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其本人是铝加工机床设计与研发行业的特殊人才,被迫出走美国打工,但他始终对案件审理结果不服。2017年底找到本律师代理其到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办案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原来代理律师获得了一二审全部卷宗,发现如下问题:1、A公司一审时曾经提出反诉,反诉与本诉有明显关联,但一审法院未受理,导致其正当诉求不能与原告提起的本诉合并审理,程序存在明显不当;2、原审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当之处,A公司出售并交付案涉设备后相应设备一直由XX公司控制,现X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当对于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涉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鉴定需要保证设备与交付时一致或基本性能没有被破坏,实际是XX公司此前已经购买其他替代设备,才决定解除合同退回案涉设备。此时由于长期闲置疏于养护等原因设备很难符合鉴定条件,而在鉴定过程中XX公司也没有给予足够配合,无法达到鉴定所必须的条件,并无法排除对设备造成人为损坏的可能。原审将鉴定不能的责任归咎于A公司存在不当。
案件结果:本律师根据发现的问题撰写了再审申请书。山东省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将本案提审。提审后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存在明显程序错误,没有将反诉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违反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青岛市城阳区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闫XX、刘X、孔XX
裁判日期: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