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 0109 民初 8044 号
原告:郑XX,身份证号码 4325*****XXX.女,1975年 9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奉家镇坪下村第八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敏,北京XX律师。
被告:谢XX,身份证号码 XXX.男,1968年 4 月 9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河口XX,现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南沙村新富 11
组 30 号。
原告郑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XX与被告谢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谢XX(2009 年 5 月 25 日出生)由被告谢XX负责抚养教育,抚养费由被告谢XX自行承担。
三、财产处理:1、原、被告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根据杭萧法[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夏XX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戚 提
书 记 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