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市容市政和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仲裁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咨询费200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3. 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6年9月1日,原告与天津市某工程服务站签订一份《环评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承担天津市某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合同价款人民币为20000元,在原告交付环评报告后,依据财政拨款记录支付2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于2016年10月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提交了上述项目的环评报告,但某服务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现天津市某服务站现已注销,被告乙市容市政和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作为该单位的权利承继单位,负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律师首先举证甲公司与原某工程服务站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双方技术咨询合同关系的存在,并拿出原告制作的项目环评报告及政府各部门相关行政批复文件,证明原告已积极履行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最后拿出天津市某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回复,证明原工程服务站和乙服务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继承关系,被告主体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案件结果
为了尽快达成当事人诉求、实现当事人权益,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乙市容市政和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原告咨询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但甲公司后续多次依据调解书向乙中心要求支付咨询费,但交涉未果,乙服务中心仍不支付所欠款项。故律师在和当事人商议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申请网络查控对方财产、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后乙服务中心打款至法院账户,法院将款项转付给当事人,终获20000应得款项。
本案要点
1.办案思路清晰,证据链完整。本案一难点为,原技术咨询合同签订主体的某工程服务站已经注销,为搜集证据确认本案诉讼主体,XXX特向城市管理委员会通过网上问答的方式,得到答复确定了原工程服务站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为乙服务中心,即本案被告。
2.切实考虑当事人诉求,不拘泥于诉讼,为尽快达成当事人诉求、实现当事人权益,诉诸调解,将程序压缩至最短,减少时间成本;省时省钱,诉讼费减半;考虑当事人因工程日后继续合作的可能,日后好相见。
3.雷霆手段,多管齐下。XXX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及时查控财产保障执行顺利进行。同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