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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X2X)冀0X民终X0X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XX,男,1XX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斐,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男,1XXX年1月1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XX因与被上诉人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X2X)冀0X2X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X2X年11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斐,被上诉人江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借款并未实际交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形成借贷关系,上诉人无需对被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应当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以借款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出借人仅凭借款协议提起诉讼的。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借款人和出借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除非借款人自认借款事实已经实际发生或是出借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否则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虽然持有XX万元借条,但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出借的XX万元,被上诉人未能就案涉借款已实际交付提供充分证据,依据民诉法及证据规则等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一审法院不仅未对上述事实及因素进行综合审查,而且对上诉人提交的一直找被上诉人要回借条的证据只字未提,显然错误。二、一审法院超过被上诉人的诉求范围判决、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确认,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第一,被上诉人一审诉求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却错误适用法律,按照年利率X%计算利息判决,显然判决的利息高于被上诉人一审诉求。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而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甚至一审判决中对该份证据只字未提。三、本案被上诉人涉嫌虚假民事诉讼,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维护司法尊严。

  江XX辩称,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并实际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打的借条上今借到和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筹集的资金证明可以佐证借贷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应维持原判。

  江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X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X1X年X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双方对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支付利息。其后,原告急需用钱,找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于2X2X年X月1X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原告请求,按年利率X%,从2X2X年X月1X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较为适宜。遂判决:限被告江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XX借款XX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X%,从2X2X年X月1X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X00元,减半收取计X1X0元,由被告江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江XX提交如下证据:1、王X的视频证人证言;2、2X1X年X月1X日江XX与江XX的通话录音两份,两证据共同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未成立,且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要借条,被上诉人不给。经质证,被上诉人江XX称,王X的和江XX均没有在借款现场,不能客观公正的证明借款是否给付,王X的与上诉人是同村或者朋友关系,江XX也没有在录音中认可或承认未将借款给付上诉人的事实,况且两人均是证人证言没有书证的证明力度高。

  案件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同时,借款合同又系实践合同,其应当既有双方借款的意思表示,又有交付款项的履行行为,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本案中,虽然江XX于2X1X年X月12日向江XX出具了XX万元的借条一份,但江XX否认收到XX万元的事实,借条中所涉款项是否实际履行,江XX提交的其本人于2X1X年X月10日、2X1X年X月X日、2X1X年X月11日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条、收据,既是复印件,又系本人书写,无法证明其款项来源的真实性,且2X1X年X月10日的借条也与借款时间相差1月有余,故江XX提交的借条、收据不足以证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实。虽然江XX也提交有当日提取现金2X万元的银行流水,但江XX在原审时提交的2份录音证据,江XX并不否认是双方的对话,该录音明确显示出江XX在向江XX追要借条或让江XX撕毁,但江XX既未进行反驳,也未明确提出异议,且在二审中证人王X的也采用视频的方式证明了江XX在追要借条,故该2X万元的银行流水亦不足以证明系用于了本案借款。对于江XX提交的2份录音,江XX虽在原时称江XX索要的不是本案借条,但也并未提交江XX还向其出具有其他借条,故江XX的该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江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其要求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不足。上诉人江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X2X)冀0X2X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X00元,减半收取计X1X0元,由江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X00元,由江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霍X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 2020-12-31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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