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为工伤美团骑手确认上劳动关系

  • 劳动工伤
  • 闵劳人仲( 2023 )办字第43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煜律师
为工伤美团骑手确认上劳动关系

案件详情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闵劳人仲(2023 )办字第4397号

  申 请 人   宋XX  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住址 XX省XX市XXX办事处XX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   程 煜 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 XX公司住所XX省XXX市XXXX区XXX楼X座XXXX室

  法定代表人席DL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TTXX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HXX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宋XX因确认劳动关系事宜与被申请人宁波XX公司发生争议,于2023年5月24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依法于同月31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2月28日入职,从事全职骑手工作,2023年1月2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现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确认双方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合作关系。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陈述,其于2022年12月28日入职被申 请人处,同月29日申请人开始正式工作,在NB站(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楼)担任美团全职骑手一职,双方通过电子签的形式签订过骑手劳务服务合同,但无法提供该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由站长进行管理,并使用骑手APP接单,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在中班时间点(10点至21点)打卡接单,申请人不 能选择接哪些订单,若不接单会罚款,下班打卡后系统则不会再 派单了,申请人天天上班,若有事不出勤需向站长请假,站长提 供给申请人配送箱,并提供电动车行的联系方式,要求申请人旺三 行租赁电动车派单,站长负责管理骑手考勤、服装要求、配送厂 求、单量要求、早会培训及撤单后的处理事宜。被申请人规定申 请人每天在线8小时,每天签到签退,并要求骑手去站点培训, 站长助理在微信群内发布上班出勤的要求,站长在微信群内发布 休假的规定,管理骑手工作事宜、考勤注意事项、请假规定及规 章制度,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的工资根据派单量确 定,由QD公司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 发放其上月整月工资,并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23年1月3日,现 申请人为了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人为证明其陈述提供合同详情截图、2022年12月28日、29日申请 人与站长助理(具体名字不清楚)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2年 12月至2023年1月华理通知群聊天记录截图.2023年1月3日、 5月申请人与微信名为忘忧(申请人称该微信号属干站长康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骑手排班明细裁图、2023年1月美团骑手 软件关于骑手排行榜截图、2023年1月美团骑手软件我的日程截 图、骑手开早会的照片、2023年1月的工资单、银行交易明细、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新入职骑手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申 请人称骑手排班明细截图系是后面的站长杨XX通过微信发给申请人的,其中合同详情截图显示“本文件 (骑手劳务服务合同 )由宁波XX公司通过业务系统万古配送于2022-12-28 16:45:08 发起接收方(已完成)宋XX于2022-12-28 17: 01:45 签署 发起方(已完成)宁波XX公司于2022-12-28 17:01:46签署”

  被申请人对华理通知群聊天记录截图、骑手排行榜截图、银行交易明细、骑手排班明细截图真实性均确认,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不确认。被申请人称,其负责NB站(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楼)的配送业务,被申请人为美团招聘骑手,与骑手签订合作协议,引导骑手在美团注册进行配送服务,被申请人招募的所有骑手与其都是合作关系,均签订合作协议。签订服务合同都是由站长负责的,正常情况下,被申请人都会与骑手签订骑手劳务服务合同,但被申请人不清楚是否与申请人签订读骑手劳务服务合同,2022年12月NB站的站长是康XX,2023年3月康XX离职了,康XX未将骑手的服务合同交接给下一任站长,后该站点由杨XX担任站长,被申请人不确认申请人在NB站担任美团全职骑手一职,双方未签订过骑手劳务服务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提供过配送服务,但双方是合作关系。骑手必须自带交通工具配备电动车,若没有电动车可提供车行联系方式由骑手自行租赁,也可以向被申请人借款租车,美团要求骑手服装必须统一,站长与站长助理就是保姆的作用,每天提醒骑手上下线,被申请人不对申请人进行罚款,只是吓唬骑手,实际上若骑手不按规定上线,美团会对被申请人进行罚款,骑手的自主性很强,但需在指定区域上线打卡后接单,骑手有拒单的权利,但若一直拒单美团平台则不会再派单给骑手,骑手的工作时间都是与站长约定好的时间段,若骑手不符合操作要求" 则骑手拿不到一些平台的补贴,站长助理只是传达美团的注意事 项,告知骑手美团的政策,站长会提醒骑手美团的规则,被申请 人通过美团平台为骑手购买了意外险,若骑手不出勤则需要提前 一天报备,排班就提前去除,申请人的单量及跑单费由美团平台 核算,被申请人为了吸引骑手会额外在单量上给予一定补贴,并 将补贴数据提交给美团平台,由美团统一通过QD公司支付给骑手,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了大地保险公司的交通意外险,保险公司已为申请人理赔了部分医药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应当根据保险理赔。

  本会认为,被申请人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就其所述的合作关系提供证据证实,故本会对被申请人之辩由不予采信。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 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 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 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 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 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为其提供过配送服 务,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了外卖递送服务,申请人的工作内容 系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据华理通知群聊天记录,被申请人 在微信群中发布值班出勤休假、工作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本会 认为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亦适用于申 请人。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由QD公司支付,但被申请人亦自述会给予补贴,并将数据提供给美团平台后统一由QD公司向骑手支付,故无论是劳动报酬的制作和来源,均与被申请人密切相关,不能因为最后发放方非被申请人而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经济从属性。另,被申请人自述若骑手不按规定上下线,则美团会对被申请人进行罚款,由此可见,申请人并非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综上,本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申请人自述其于2022年12月29日开始正式工作,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其陈述相吻合,被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本会采信申请人关于其工作时间之陈述,现双方均确认申请人最后实际工作至2023年1月3日,故本会确认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余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本会不

  予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申请人宋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史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X


  • 2023-07-03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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