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鉴于案涉相关信息须保密,故案涉个人、办案检法单位等,均以化姓某、某检察法院等称谓。
检察公诉:
合肥市某检察院(2022)某检刑诉字第387号起诉书指控,安徽省某县某镇村民蒋X,黄X、黄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合肥市某法院一审判决黄X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辩护思路:
一、一审判决对量刑方面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未予认定。
1、黄X属从犯。
2、黄X属犯罪中止。
3、黄X属自首。
4、黄X系初犯、偶犯。
5、黄X未获得任何犯罪所得,被害人未有任何损失,反而获利近8万元。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三、黄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原判,上诉人黄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