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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政复议重认定

  • 交通事故
  • 鄂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0132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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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鄂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0132号)

申请人:陈X,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户籍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系当事人。

申请的基本事实、事由:

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作出的第420116XXXX00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2023年07月30日21时50分,驾驶人陈X驾驶鄂ADZ2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腾龙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黄陂区盘龙城腾龙大道梅XX路段时,遇驾驶人殷**醉酒后(乙醇含量为207.78mg/100ml)驾驶悬挂“武汉CN79**”号属机动车的二轮电动车同方向在前行驶,陈X所驾车与殷**所驾车发生碰撞,造成殷**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X驾车逃逸。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受案调查后,认定陈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无责任。

陈X对此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经本局审查认为:

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原认定证据不确实充分,应予重新调查、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

定,经本局研究决定:

责令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对此事故进行重新调查、认定。

2023年10月17日复核专用章

  • 2023-10-17
  • 申请人
  • 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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