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2023)豫0425刑初168号
刑事辩护
吴威骏律师 在线
河南载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424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判决结果的价值体现在案件当事人已于检察院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可并接受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议,后于人民法院判决时再次将刑期降低六个月。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建议,但并不意味着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后的案件即没有争取空间。

案件详情

帮信罪流水巨大,认罪认罚基础上再次取得降低刑期

(2023)豫0425刑初168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辩护人吴威骏,河南XX。

2021年2月,被告人杨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XX、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XX银行5张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核算,上述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总额为523XXXX3317.91元。杨X非法获利4000元,在侦查阶段已退缴。

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杨X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且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人民法院对上述量刑情节均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结果:最终人民法院在考虑被告人具有的各类情节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对被告人杨X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审判人员:马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张XX

裁判日期: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2023-08-25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威骏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威骏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424
吴威骏律师
14104202****0578 执业认证
  • 河南载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 河南平顶山
吴威骏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载横律师事务所。河南载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部主任。曾工作于河南省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检...
  • 166 9696 2111
  • Attorneyyy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