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号:(2023)鄂0106民初12834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程X
被告:丁X
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某
丁X向程X借款,程X向其支付 20 万元借款,丁X出具的《借条》系明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该装饰工程公司自愿作为 20 万元债务的担保人,并提交加盖公司印章、公司股东签名的《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现丁X未依约还款付息,程X虽依据《借条》向其主张权利,但《借条》中载明的“利息年利率为 20%”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如下,经计算,截止2023 年 8 月 22 日,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 10220 元,扣减被告已付利息1200 元后,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利息 9020 元,现原告诉请的利息 4121.94 元(2190 元+1931.94 元)低于被告应付利息标准,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故对于原告诉请的被告向其返还借款本金 20 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20 万元及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2023 年 8 月 22 日之前为 4121.94 元,之后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3 年 8 月 23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三、被告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 2181 元,保全费 1541 元,共计 3722元,由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