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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事务
  • (2023)鄂 0117 民初 58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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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合同、案号:(2023)鄂 0117 民初 5847 号、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X

被告:高X

第三人: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

案件简介

2022 年 6 月 26 日,原告之子范X(甲方)装修房子与第三人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合同价款 65,000 元,工期为 2022 年 7 月 3 日至同年 10 月 2 日。原告负责其子房屋装修的全部事项,被告系第三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被告高X个人独资公司。原告与被告就案涉房屋装修进行协商,双方达成意向,原告委托被告代购部分电器,同日,原告向第三人建筑公司转账预付装修款 19,500 元和代购电器款 7,200元、6,000 元,第三人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装修一期工程款 19,500 元,代收空调 7,200 元、烟机 6,000 元”。2023 年 4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原告向被告微信发送“经双方……达成以下共识:1、2023 年 4 月 30 日前保证提供强弱电开关插座配件数量及安装位置信息。2、风管机后面安装调试请你协调;3、集成洗碗机水槽请负责协调到位(钱在与你们签订该房装修合同时就付款给你了);4、你个人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向我个人借款 4.0 万元,年前已还0.4 万元,余款 3.6 万元保证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还清;5、装修合同终止,同时工程款全部结清,乙方不存在后续工程款费用支付或索要退款;甲乙双方各无需后续装修费用!”。被告将原告发送的文字进行电子签名后,再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原告微信回“好,那这件事暂时告一段落,于你于我都心安,也希望你按照要求来,我 4 月 30 日前也不会再找你”。2023 年 6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转账 14,000元,并微信发送“高总,三台空调+1 台冰箱款请转付格力商户,有关安装事情和配件请帮忙告知对方,不要像风管机出现那样问题”,被告回复“范总,发货之前他们会把购货单和票一起给过来的”;原告微信发送“应该是发给你再转给我吧”,被告回复“嗯、嗯”。原告委托被告代购的电器没有到位,原告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向被告发送微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 2022 年 6 月 28 日回复“后天上午 1 点之前退款给你,周末我还款过来给你”、“这两个款风雨无阻”、“必须给你到位”。后期,原告持续向被告催要款项 56,000 元,其中借款 36,000 元(另案处理),代购电器款20,000 元,被告一直承诺会还钱,但一直未履行。

案件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 2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欠款 6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2 年 6 月 26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14 日止;以欠款 2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8 元,减半收取 154 元,由被告负担。


  • 2023-09-2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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