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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3)浙0303刑初73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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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同意对被告人缓刑,经律师辩护,提出证据真实性及保管移交程序违法,最终检察院同意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XX和L从2022年3月份开始合伙在网上收购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2022年4月份,有买家向L购买关于车主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L将网上非法购得并已出售过一次的一个内含30266条公民信息的文档发给XX,要求XX从网上找同类公民信息卖给买家。XX因无法找到同类信息,即使用号码生成器软件将该文档内公民信息中的电话号码及顺序打乱再发给L,由L以900元出售给买家。XX和L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通知XX和L做认罪认罚,给出量刑建议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经过】

在检察院通知XX做认罪认罚期间,XX委托本律师为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本律师在阅卷后向检察院提出了不存在合伙关系以及打乱顺序行为未造成新的法益侵害等辩护意见,并提出本案抓捕、搜查、电子数据取证、保管、送检等各方面程序及证据问题,申请检察院认罪认罚对XX建议缓刑。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XX适用缓刑,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XX有期徒刑8个月并适用缓刑。


  • 2023-10-26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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