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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3)苏0113刑初495号
刑事辩护
陈建兴律师 在线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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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必须第一时间请律师,必须请对律师。 2.辩护工作前置,越早越好,尽量在侦查阶段就委托律师介入辩护和指导,防止出现诱供,造成后期的不利局面。

案件详情

临危授命,组织卖淫罪改变罪名辩护

案情简介:郑X在南京市某区公寓房内召集数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认定郑X涉嫌组织卖淫罪,检察院以该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五年六个月。

辩护经过:郑X在侦查阶段没有请对律师,并且受到误导,导致在侦查阶段的笔录非常不利,根据笔录内容应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前,郑X找到本律师,哭诉其不该是组织卖淫罪,最多是容留、介绍卖淫罪。

 本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时间阅卷并与检察官初步沟通,后认真审查案件,发现组织卖淫罪证据并不充分,表现为支配、控制卖淫活动证据不足!在庭前对郑X进行了详尽的庭前辅导。庭审结束后郑X对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

辩护心得:1.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必须第一时间请律师,必须请对律师。

2.辩护工作前置,越早越好,尽量在侦查阶段就委托律师介入辩护和指导,防止出现诱供,造成后期的不利局面。



  • 2024-02-23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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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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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资深检察官,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面向全国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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