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支付工资且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到赔偿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辽01民终17929
【主办律师】辽宁XX
【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1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行政助理岗位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合同期限约定至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月起,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5月21日,被告公司员工郝XX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未协商一致,原告工作至2022年5月22日,后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原告因与被告赔偿金、代通知金、工资、疫情期间工资、保险损失、公积金、失业金等向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沈苏劳人仲字[2023]7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赔偿金9000元;二、被告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工资85元;三、被告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疫情工资2674元;四、被告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放假工资1783元;五、被告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社会保险损失2754.45元;六、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市XX公司承担。
【办案经过】一审结束后我方当事人王X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中的第三项、第五项,委托我所孙X、宋**律师上诉,两位律师与当事人及代理人耐心沟通,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经过,明确了上诉请求后进一步整理证据材料。
通过对案情的全面梳理,两位律师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王X的上诉请求应得到支持。
【代理意见】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疫情工资5837元。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4950.75元。三、请求判令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结果】
一、维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疫情工资5837元;
四、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X社会保险费损失3034.89元;
五、驳回沈阳市XX公司上诉请求;
六、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
一、维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疫情工资5837元;
四、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X社会保险费损失3034.89元;
五、驳回沈阳市XX公司上诉请求;
六、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
一、维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疫情工资5837元;
四、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沈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X社会保险费损失3034.89元;
五、驳回沈阳市XX公司上诉请求;
六、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