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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城市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李XX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吕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韩城市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龙门镇乔南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XX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续XX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吕琦,陕西XX律师。


原告韩城市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李X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韩城市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7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城市XX公司负担1364.5元。


审判员  焦XX



书记员  鱼XX


  • 2013-10-28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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