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淮南市XX公司与马鞍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1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淮南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XX律师。


被告:马鞍山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XX公司诉被告马鞍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南市XX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马鞍山XX公司银行存款17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淮南市XX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南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马鞍山XX公司银行存款17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琳


审 判 员 郑 植


代理审判员 杜 健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8-11
  •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